7月24日晚间,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在社交媒体流传,引发舆论关注。

有资深媒体人直呼:鄂尔多斯检察院雄起了!在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公安、检察院这回终于“不穿同一条裤子”了!这家检察院的枪杆子真硬

上述《通知书》是由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作出、发给包头市公安局的,文件编号鄂检纠违〔2024〕16号,落款日期是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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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检方在《通知书》中称,该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李某军、许某东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警方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1、未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与同录不能逐一对应,存在有笔录无同录,或有同录无笔录问题。

2、同录不完整,笔录时长与同录时间不符,存在选择性录制视频,或同一次讯问分段录制问题。

3、存在指示性、诱导性讯问等引供诱供行为

4、笔录内容与同录不符,存在选择性记录问题。

5、讯问用语不文明、不规范。

6、提前制好笔录,后进行同录。

7、讯问持续时间较长,或在被告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继续讯问。

检方在《通知书》中称,“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现通知你局予以纠正,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纠正情况告知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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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印象中,涉黑涉恶案件大多会被辩护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认真排非的情形不多见。即便是一些很显眼的非法口供,如上文提到的“有笔录、无同录”等问题口供,在法庭审理阶段想顺利排除也有难度。更别提那些很难被“捉奸在床”的诱供、刑讯逼供等问题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询制度亟待激活。

其实,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是个老话题了。但司法实践中,又是“久病难医”的一大问题。

2012年,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迎来一次“大修”,‌特别是在保障人权方面有了重大的进步。新修订的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有更多、更具体的规定,如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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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过去了,非法取证现象又有所抬头。随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开展,一些基层办案机关为达目的,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有所降低,以至于,涉黑涉恶案件多数会被辩护方提及非法证据排除。

这一次,鄂尔多斯检方给包头市公安局违法办案的“一个大嘴巴子”,是近些年来极少被群众看得见的正义之举。期待这类司法文书能被更多披露,以提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以公开,促公正;用公开,树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