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被“死人”取走——卫甲生前持有工某银行银行卡一张,去世后,卡内存款取走,取款客户签字为卫甲······

原告王某、卫乙、卫丙、卫丁、卫戊诉被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为了逃避责任,被告工某银行华北石油支行竟然扬言:“保留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权利。”

判决:

被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卫乙、卫丙、卫丁、卫戊21780元及按照本金21780元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从2017年1月3日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理由:

被告工某银行应当承担卫甲银行卡中的存款21780元被何人支取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卫甲银行卡中的存款21780元被何人支取,工某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17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

卫甲于2016年5月13日去世,原告王某系卫甲的配偶;原告卫乙、卫丙、卫丁、卫戊系卫甲的儿女,五原告系卫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卫甲生前持有卡号为6212********的中国工某银行银行卡,该银行卡开户行为被告工某银行华北石油支行。该银行卡内存有活期存款21780元。2017年1月3日,该银行卡内存款21780元被他人支取,取款客户签字为“卫甲”。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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