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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股权代持情况是很常见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显名股东代替隐名股东持有股权,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由于实际出资人不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管理登记文件中,形式上不具有股东身份,他人无从知晓其股权的真实情况,导致隐名股东及显名股东均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应推定为有效,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如代持主体为公务员等人、代持协议内容违法等会导致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股份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若是非上市公司则推定为有效,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若是上市公司,则股权代持协议无效为原则,因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但是也有极少数的股权代持被认定为有效为例外,根据其代持的时间节点和目的,并不是为了规避上市监管或者代持数量少还不足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对于隐名股东而言的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无法直接显名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化,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除此之外,隐名股东还存在其他无法显名的风险,例如隐名股东采取股权转让方式显名时,可能存在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障碍。

2、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

显名股东基于显名的公示效力,可以将股权转让、质押等其他方式进行处分,若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则隐名股东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根据代持关系向名义股东请求赔偿损失。

3、隐名股东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知情权等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配合,隐名股东很难通过股权代持协议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配合其行使股东的权利。

4、显名股东因债务纠纷,导致代持股权执行的风险

因为股权登记公示公信效力,代持的股份因显名股东的负债被执行时,隐名股东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对抗外部第三人。隐名股东提出排除强制执行异议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

5、显名股东离婚、意外死亡等导致的代持股权被分割、继承的风险

若显名股东离婚、死亡等,其代持股权作为其名下财产有可能涉及到被分割、继承的风险,除非隐名股东有证据予以证明该股权为代持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显名股东的个人或夫妻财产。

6、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怠于行使股东权利

显名股东滥用自身独立地位损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当隐名股东需要行使股东权(如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时,显名股东可能怠于行使股东权,从而使隐名股东的权利受损。

隐名股东的防范策略

1、签署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做好证据留痕

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留好履行代持协议的证据(如出资凭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为后续显名做全准备

2、约定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隐名股东可提出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隐名股东代显名股东行使股东的相应权利(如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等);

3、设立股权质押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可要求显名股东将代持股权向隐名股东办理质押担保,以防止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4、约定可操作的退出方式及违约责任

约定好较为合理且可操作的退出方式,在委托持股期间,隐名股东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显名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

5、要求显名股东配偶出具承诺函

隐名股东可事先要求显名股东配偶出具书面承诺,表明其知晓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事实,并认可该代持股权不属于显名股东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不对代持股权主张权利;必要时协调公司或显名股东的直系亲属盖章或签字确认。

对于显名股东而言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无法免除对外责任

实践中,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主要是隐名股东出资不实,显名股东需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公司债务履行不能时受到牵连。

➱未实缴:实际出资人没有实缴出资,作为工商登记上的显名股东,债权人可以直接以代位权要求显名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或直接追加显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显名股东提出股权代持抗辩,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瑕疵出资:若实际出资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显名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股东把股权转让给指定的受让人后,因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则显名股东要承担补充责任。

➱抽逃出资:若隐名股东要求显名股东抽逃出资的,则显名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人不配合,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如前述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一样,显名股东要退出公司,让实际出资人来显名,是需要实际出资人配合,依法同样是需要经过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或实际出资人不配合显名,就有可能陷入僵局。

显名股东的应对策略

心者提示

代持股东风险极大,尽量避免为他人代持股权

1、审核出资人的资信能力,再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应当注意审核隐名股东的资信能力,并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委托,避免在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隐名股东无法实缴出资的风险;

2、审查实缴情况,要求出资人提前完成实缴

注意审查代持股权对应的出资是否已经全部实缴,或要求出资人提前完成全部出资实缴,避免代持有瑕疵出资的股权;

3、约定出资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提供担保

显名股东也应当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隐名股东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尽可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隐名股东在签订代持协议和进行相关投资活动时,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