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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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保险受益人变更至子女名下的,是否构成拒执罪?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褚某系新疆某重工机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玉林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2013)玉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褚某与重工机械公司连带偿还6700万余元债务。调解书生效后,褚明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燕某于2014年6月从公司对公账户中转移120万元到燕某个人账户保管。
债权人于2016年3月向玉林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间,褚某从燕某处将留存的115万元取出挪作他用,另5万元转回公司对公账户。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褚某将本人及其妻子名下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21份保险转移至其女儿褚某1名下,该21份保单现金价值共计438万余元。
法院认为
在执行程序中,将保险受益人变更至子女名下,系为转移资产不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导致法院已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拒执罪的构罪条件。
律师分析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拒执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等。在保险受益人变更的情形中,变更保险受益人的被执行人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这种行为使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的非法利益。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故意将保险受益人变更至子女名下,以逃避执行义务,那么其主观上存在拒不执行的故意。
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变更保险受益人以逃避债务履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明知自己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却将保险受益人变更至子女名下,且该行为导致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那么这种行为符合上述“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可能构成拒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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