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336篇文字

东方甄选放弃与辉同行全部利润,是否侵犯东方甄选小股东合法权益

近日,俞敏洪在抖音账户上发了条信息,内容如下:

宇辉持有与辉同行所需的股权购买款,我也按符合上市公司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安排支付。”这句话的意思是,宇辉购买公司的钱我安排了,公司是送给宇辉的。
除此之外,与辉同行自成立以来获取的全部收益包括全部利润东方甄选分文未取,全部留给了宇辉和与辉同行,支持他们继续发展。

引起我关注的是第二句:“与辉同行自成立以来获取的全部收益包括全部利润东方甄选分文未取,全部留给了宇辉和与辉同行,支持他们继续发展”

先说主要观点:直接涉及股东权益的事项,并不是都可以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来决定的。用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的方式来放弃利润分配,极有可能侵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实,这是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也是法学界的常识观点。

先举一个案例,是2020年上海某法院二审判决的。

某公司内部股东通过多数表决方式形成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整体承包给了某个大股东,并且根据承包合同实际调整了股东分红。

小股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这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小股东,判决这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我们就来看看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

本案中,从涉案决议内容看,所谓承包经营指的是内部股东获得公司管理权,且每年需要向各股东提供各股东投资额的15%-20%的分红。上述内容涉及转移公司经营权及约定分红方式,实质是要求股东让渡其获取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而非仅仅涉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调整。因此,涉案决议所涉内容并不能由公司股东进行多数决,而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类似这样的法院判决并不是个例。

有大股东用多数表决方式决定缩短股东出资期限,强迫小股东提前出资到位的。

有多数表决决定暂缓给某个股东分红。

还有不给某个股东知情权的。

这些案件法院都是类似的判决理由:不是所有涉及股东权利的事项都可以用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的。

上面这些判决理由,是有法理依据的,在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中也是自洽的。

法理上来说,根据股东权利的内容和行使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两类。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这个原则上用多数表决方式决定是没有问题的。

而,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应由全体股东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约定处分,而不应由股东会通过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予以任意变更。

像利润分配,就是典型的股东自益权,不能通过股东会多数表决的方式剥夺。

这个自益权的道理,在很多其他场合也是适用的。比如小区业主自治,有业委会,但是全体业主作出的决议也不是任何事项都可以进行的,涉及到自益权的就不能用多数表决的方式进行。假如对涉及个人自益权的事项也能进行多数表决,那就会出现多数表决侵犯某个人权益的事情,比如说封别人的家门,拆别人的阳台之类的,怎么可以由全体业主来投票决定呢?

与辉同行是东方甄选100%持股的子公司,子公司的利润属于东方甄选待分配的投资收益。

虽然子公司的待分配利润不能直接等同于母公司的待分配利润,但是放弃子公司的利润,是直接影响到母公司的待分配利润的数量,也就是直接影响了东方甄选所有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从这个角度来说,东方甄选放弃100%持股的与辉同行的利润,极有可能涉嫌侵犯东方甄选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或许有人会说,假如东方甄选所有的股东都同意放弃这部分利润呢?

这不可能的,东方甄选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众多,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

以上观点,仅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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