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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三十年、并经过六次修订的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共计15章266条(原218条),增改228个条款,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款。本次修订中,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公司治理、规范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聚焦认缴制改革和股权转让问题,如加速到期的权义分配、对赌协议的利益平衡、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与未届履行期限的股权转让的责任差异、以及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清算义务、公司担保等公司法前沿热点问题。

为了让企业家更好的实践新《公司法》,确保合法合规经营,法虫先生基于多年的公司法实务经验,全面分析归纳了新公司法各条含义、要点,同时收集研究了大量指引和案例,系统地总结出企业老板必须掌握并运用的100个必答题,期望企业老板为保证企业家安枕无忧,做到应知尽知,守法合规经营。

新《公司法》下企业老板100个必答题(七)

7.1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形式有哪几种?

(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第一股的金额相等。

(2)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决定将已履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但只能择一适用,两种股份形式不得并在。

(3)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4)同类别的第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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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别股指什么?

(一)类别股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下列与普通股权不同的类别股:(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材料的股份;(2)每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的其他类别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生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第二款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第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二)公司章程载明事项:(1)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2)类别股的表决权数;(3)类别股的转让限制;(4)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5)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类别股股东会(1)公司章程可以需经类别股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作出规定;(2)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除了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如果该事项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类别化安排。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类别股份,但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较高的意思自治程序,其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的形式对股东权利进行类别化安排,至于作出何种安排,队参与本规定列举的类别外,还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扩张至偿还股与非偿还股、无表决权股、反稀释安排等方面,实践中,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均存在事实上的“优先股”。

但不承担风险、不参与公司经营、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均能获得固定收益的投资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而非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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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面额股股票的发生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形式。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生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票数。(4)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5)发起人的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以供与其他股票进行辨认和区分,从而准确适用发起人股票转让等专门规则。

股票系证权证券,它不创设股东权利,只是对股东权利的证明。如果股东未收到公司交付的股票,或在收到后发生被盗、遗失、灭失等情形,股东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在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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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何发行新股?

(一)股东会决议。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人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生新的种类及数额;(5)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6)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二)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将新股发行的部分权限授予董事会。(1)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履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2)董事事会依照前述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3)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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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转让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2)背书转让。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

(3)不得变更。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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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人股份转让有何限制?

对上市公司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均有期限限制。(1)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5)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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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什么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难以通过公开市场出让其股份,因此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一样需要通过回购请求权作为救济渠道。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不包含公司合并、分立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访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4)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公司因上述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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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情形下可以回购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7)公司因上述(1)(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3)(5)(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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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行为?

(1)禁止。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对员工股权激励外,财务资助行为因可能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存在不当利益输送、虚增公司资本、操纵股价等风险而被禁止。

(2)例外。但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线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二以上通过。

(3)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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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如公司章程未约定继承办法的,应当依法由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而股份有限公司中要不是转让受限股,且公司章程对该转让受限股的继承事宜未作另行规定,该自然人的股东资格即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通过章程或者决议对持有转让受限股以外的任何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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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分十期呈现,本期内容系连载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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