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1.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2.自2024年4月22日起,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此项补贴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安家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5.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申请的,提供网签备案信息;

7.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凭证;

8.夫妻双方均符合申领条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创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报当地财政部门。

4.支付。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本政策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第六条 购房补贴从申请之日计算,3个月内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七条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八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指标解释

1.房屋用途的认定。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含房屋属性为公寓的,不含商业用房)。

2.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3.申请时间的认定。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时申请人为毕业5年内在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超出时间不予受理。

4.购房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购买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5.购房人员的认定。对同一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人为2人(含)以上的,一般情况下,只能由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领1次;若2人为夫妻关系,且均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2人可同时申领。

6.购房地的认定。申领补贴的商品住房应位于申请人就业地所在市(州)区域内,在其他区域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能申领购房补贴。

7.就业创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指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创业地指创办实体注册地。

8.购房人员户籍的认定。申请购房补贴政策无户籍限制,无需落户。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