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已经审议通过
今天
我们一起梳理条例中
特别值得关注的信号
1、生效时间,意味深长
这是条例的最后一条——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这个时间,至少释放了3个信号:
第一,2024年的退役军人安置(军官、军士),基本上都要在8月底之前完成。
否则,拖到9月,到底是按照新规定来,还是按照老规定,说不清。
避免那样的矛盾局面,今年的安置工作应该是要在8月底之前完成。
第二,明年进行的安置,基本上肯定要按照新规则来了。
包括但不限于:今年6月达龄退役的军官,今年9月之后退役的军官和军士。
第三,今年年底到明年年初,各地都会结合新的安置条例,研究修订各地新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诸位还是要关注自己安置地出台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依法优先安置,值得关注
条例第5条(第4款)明确——
第五条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
“依法优先安置”,这个措辞是有调整的。
以往是“应当”,现在是“依法”,其中的味道,大有不同。
但是,还是要看最终的落实。
大概率地,还是“同等条件下优先”——比如,积分和考试分综合得分相同时,有相关经历的优先选岗。
具体如何实施“依法优先安置“的,或许只有等明年新条例施行第一批安置结果出炉,我们才有更加直观的感受。
3、“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诸多因素综合衡量
转业军官的职务职级,一直都是各方关注的问题。
条例第15条第二款明确: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这应该是法规文件里首次提到“职务职级”。
结合上下文来理解就是:决定和影响职务职级的因素,主要有:
转业军官的德才条件
服役期间的职务、等级
服役期间的贡献、专长
(地方政府的)工作需要
这些因素,最终哪些起主要作用,哪些是次要因素,相信大伙心里都有一定的预期了。
4、“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的比例
这是新增条款。
而且,说的非常明确——
第二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从5%以5个百分点,区分5种情况,一直递增到25%。
比起其他的激励——金钱货币的激励,来得非常直接,往往也更加有效。
相信,会有更多的士兵,会勇敢地、积极地建功军营,争取功勋和表彰!
5、“军士转业条件”,变与不变!
其实,军士没有“转业”的说法。
严谨的说法是——由政府安排工作。
但是,入乡随俗,我们就用大伙都理解的方式“军士转业”来表述了。
根据条例第25条(第1款)—
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我们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士兵转业加年限”的谣言,铁定破碎了!
条件(一)说的清清楚楚,还是满12年即可。
第二,条件(二)、(四)为新增条款,这个主要是跟功勋荣誉表彰结合起来。
体现了条例的与时俱进。
第三,强调(注意)条款——逐月和转业的关系。
第25条第2款: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说白了,没有这句话,符合逐月的军士,基本上也是符合安置工作的条件(干满12年)。
之所以强调这句话,是因为很多人对此有疑问和担忧,那索性就用条例明文的方式,来予以明确。
6、士兵转业安置的去向
条例第26条,对此做出了明确:
第二十六条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其实就3个地方:
第一,事业单位;
第二,国有企业;
第三,基层党政机关。
但是,前面俩为主,后面一个为辅——需要“满足规定条件”,且择优招录。
前面俩是主流,后面一个做法也算是开了个“口子”。
7、基层公务员,退役士兵专项招录
条例第27条,对此明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参加招录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现役满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艰苦边远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在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安置去向、年龄、学历等条件
这无疑是增加了“基层公务员面对退役士兵招录“的刚性要求。
同时,这也是对前几年具体实践做法的制度固化——前些年,不少地方都拿出了一定的基层公务员岗位,专项招录满足一定条件的退役士兵。
这对吸引优秀的年轻人参军入伍,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如今将做法写入条例,可以视为将相关做法的“制度化”。
8、安置地,事关重大利益
出生地,影响的是前半辈子——包括成长环境,读书升学。
安置地,关乎的是后半辈子——自己在哪工作、退休,家人在哪定居。
对于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条例的43-49条,都在说这个问题。
“安置地”是与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
毕竟,退役之后,是到超大城市、大城市还是小城市安置,与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后续的生存和发展,都有着莫大的联系。
这一次条例,主要是区分不同情况,让退役军士可以“易地安置”,让转业军官“有条件地选择安置地”。
具体适用哪一条哪一款,可以选择什么地方,大伙还是要对照自身的实际,结合自身的需求,看看能不能去那里安置。
9、退役军人得注意的要求
有些规定,得联系起来看。
举个例子——
第九条(第二款) 退役军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保持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自主”已成过往往事不可追。
条例在用它的方式,告诉现在还在服役的军官,“自主择业”已经成为过往。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也意味着,自主择业这种安置方式,彻底一去不复返,完全成为过往。
关于“条例”,你有什么问题或想交流的,欢迎评论区留言。
作者:哨位君
资料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军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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