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头部VC一年发起40起回购,招标律师费的控制价合计高达4300万元。

密集发起回购是从2023年7月开始的,因为是国资,通过公开招标选律师代理,但被媒体报道后已删除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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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国资、人民币基金才要求回购,其实并不是。

我最近在研究申请上市公司的资料,大部分公司融资都被签了回购条款,不只是人民币或国资,众所周知的知名美元基金也签回购条款。

不希望文章被和谐,相关公司名字就不写了,都是头部,你可以随便猜。

其实是哪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是普遍现象。

不签对赌协议就融不到资,怎么办?

一、回购条款

回购条款是指,符合约定条件下,投资人可以要求回购股权。

有三个关键要素:

1.1 什么条件下回购股权?

还没签约时投资人可能会说,只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不会真正实施的。

如果创始人相信这样的说词,只能说是太天真了。

为什么要签协议?因为口说无凭!

(1)投资人说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那就把回购条件写成道德风险才能要求回购。

千万别相信不会真正实施的鬼话。

签了对赌协议不履行,GP会被LP追责,国资也会被上级部门追责。

没签协议前一切都可谈,但签了协议就没得谈了。

(2)回购条件范围越窄,对创始人越有利

比较常见的回购条件包括,没能在规定条件内上市、业绩不达标等。

如果创始人不希望发生回购的事情,就尽量缩小回购条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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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把回购条款写成双向,不只是投资人可以要求回购,创始人也可主动发起回购。

既然投资人觉得不好时要求创始人回购,那么创始人觉得好时也可主动要求回购。

投资人不能既要求保本保息,又要赚几十几百倍,还可以自由选择吧?

大妈存银行都不能要求保本保息,VC却连大妈都不如,既要又要还要,精英们的脸往哪搁呢?

1.2 由谁回购?

(1)如果是目标公司回购,最多也只是公司破产,并不会连累创始人的家庭财产。

(2)如果由创始人回购,其实就是无限责任了。

有的创始人可能还没搞明白,以为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责任了。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公司的有限责任,是作为纯股东承担的责任。

而创始人与投资人签协议约定的责任,不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而是《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无上限的。

给创始人的建议:

(1)尽量约定由公司回购。

(2)如果不得已由个人回购,可约定以公司的股权为限。

(3)如果前两个都无法谈成,在自己可接受范围内加上限制条件。

1.3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比较常见的是本金+利息,很多合同约定的利率在8%-20%之间。

现在银行贷款利率3%-4%,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为13.4%。

也就是高利贷最高也不能超过13.4%,但有的VC要求的利息已经超过高利贷了,还好意思说自己是风险投资吗?

给创始人的建议:

如果要签回购条款,把回购利率改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这样的要求比较合理,应该是比较容易谈成的。

如果公司能赚钱,其实回购条款也没这么可怕,就当成是找银行贷款了。

看到几家做自媒体的小公司,未来不可能上市,都主动回购投资人的股权了。

如果公司连银行贷款都还不起,说明创始人不应该创业,投资人也不该投资,投资人投这样的项目说明眼光不行。

二、一票否决权

合同里通常都不会直白的写“一票否决权”,很多融资合同都是写“经某投资人同意”,这就是一票否决权了。

有一家科创板被否公司,6家投资人都有否决权,甚至连持股1%的投资人都有否决权。

在申请上市被问询时,解释说投资人的否决权只是保护性条款,并不影响实控人的控制权。

这都是狡辩,其实投资人有否决权,已经导致实控人没有控制权了。

因为只要有否决权的投资人不同意,就算经持股99%的股东同意事情也无法通过。

就如创始人负责踩油门,投资人负责踩刹车。投资人踩了刹车,你还怎么开车?

投资人要求一票否决权是非常自私的行为。

投资人有否决权,就有机会损害多数股东的利益。

还记得否决权杀死ofo事件吗?

当年阿里巴巴拿雅虎10亿美元融资后,雅虎成为持股40%的大股东,雅虎只在少数事项有否决权。

而现在有的投资人只是持股很少就有否决权,如果各家投资人都要否决权,将可能导致公司走向死路,所有投资人一起死。

投资人有否决权100%不能上市,因为这样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而申请上市时临时取消否决权,应该认定实控人发生变更,不符合上市条件。

科创板和创业板规定,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主板规定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有一家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权激励时投资人投反对票,幸好这家投资人没有否决权,否则将无法通过。

我在《公司控制权》书里介绍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大股东持股99%还是被法院判决没有控制权,就因为小股东有否决权。

给创始人的建议:

(1)争取不要给投资人有否决权。

(2)如果不得已让投资人有否决权,尽量缩小否决权的范围。

(3)另约定,上市被问询投资人的否决权与控制权变更问题,最后公司上市失败的,有否决权投资人的回购等特殊条款自动失效,并由其赔偿损失(含回购其他投资人的费用、申请上市费用等)。

三、估值调整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的意思是,如果后轮融资估值下降,就由创始人给投资人补偿股权。

就如在股票市场上买股票,今天购买价格50元/股,一个星期后价格下跌到30元/股了,价格下跌20元由创始人给投资人补偿。

小散户都知道原赌服输,不能耍无赖,但VC亏钱却可以要求创始人补偿,连小散户都不如,还号称精英?

四、股权投资的本质

有回购条款就一定能把钱拿回来吗?

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头部VC投的多个项目,打赢官司了并没有拿到钱,被投公司已停业,还要再花300万元请律师把股权清退了。

同意签不平等条约的项目通常都是比较弱的,而真正的好项目很难接受投资人的不平等条约。

比如大疆,通过竞标选择投资人;比如深圳领存,让投资人先付1000万元才可做尽职调查。

看似投资人在条款上吃亏了,但投资赚钱拼的是选项目的眼光,而不是拼合同条款。

选了个好项目,条款再差也能赚大钱。

选了个烂项目,条款再强也会血本无归。

LP选择GP时也要想清楚,靠不平等条约压迫创始人的GP真的能帮你赚钱吗?

历史上那些非常赚钱的项目,比如南非MIH投资腾讯、软银投资阿里巴巴、龚虹嘉投资海康威视,一笔投资赚几千几万倍,没有对赌、没有不平等条约。

主流投资人全部错过这些最赚钱的项目,或者在赚大钱之前退出了。

投资的本质是低买高卖,在别人不看好的时候你敢看好,你看投资,等别人都看好时你就可以卖出赚钱了。

但很多投资人只是像散户一样追涨杀跌,缺乏判断好项目的能力和眼光。

投资人不把精力放到选好项目上,却把精力放到压迫创始人签不平等条约上。

投资人用不平均条约把好项目排除了,最后是赚了条款亏了钱。

其实是用强势的合同条款,掩盖投资人的无能。

投资人明知道,对赌协议等做法不如大妈、不如散户、不如高利贷,都不好意思让别人知道。

所以很多投资人的合同都写发生争议选择仲裁,而不是法院起诉。

因为法院判决书是公开的,他们怕公开被别人知道,以后投不到好项目了。

提醒创始人,签融资协议时,一定要选择诉讼而不是仲裁,因为:

(1)仲裁与法院只能二选一,协议写了仲裁后就不能再到法院起诉了。

(2)仲裁是一局终审的,就算有问题也没机会上诉。

而法院有一审二审,还可能有再审。

(3)仲裁员很多是兼职的,兼职人员包括律师等。

而且还可以指定仲裁员,VC也许有自己熟悉的仲裁员,创业者你有吗?

虽然仲裁只有一局,但费用可能比法院还贵。

投资人是专业做投资的,他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

开头说的那家VC,请律师修改合同范本都要花20万,具体投资项目时还要再花钱请律师。

投资人经验丰富又装备精良,而创业者不是专业做融资的,没有经验还不舍得花钱请专业的人,形同赤手空拳去与炮弹肉博呀。

五、关于投资人的选择

在拿到融资之前,投资人可以对目标公司做尽职调查,但目标公司却很少有机会对投资人做调查或了解。

创始人可以从合同条款判断投资人:

(1)要求一票否决权的投资人太自私,意味着投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多数股东的利益,请慎重考虑。

(2)要求被投企业承担尽职调查费、律师费等,这样的VC太小气。

开头说那家发起40起回购的国资VC,人家至少是自己承担尽职调查等费用的,而不是让被投企业替自己出钱。

被投企业本来就是因为缺钱才融资,如果连尽职调查的钱都让被投企业承担,这样的VC就是欺负被投企业容易拿捏吧。

(3)让被投企业承担差旅费等,还没开始合作就想方设法占被投企业的便宜,这样的VC不只是小气,还可能人品有问题。

开头那家VC,人家还给员工发洗衣票,理发的钱也是公司出的,应该不会要求被投企业承担差旅费吧。

有人朋友圈说,有创业者被抓了,是VC所为?

所以拿VC的融资后一定要合法合规操作,否则不知何时就可能被送进监狱了。

最后建议创业者:

创业要量力而行,创业也不是必须要融资的,融资要适可而止,融资也是有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