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娟(专家证号A014725)、邹同学(专家证号A011924)、岳小媚(专家证号A017776)、杨静(专家证号A017410)、游晓青(专家证号A000985):经查,你们在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重庆)产业基地(一期)监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6月14日,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重庆)产业基地(一期)监理项目在江津区交易平台开标评标,你们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你们的上述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对该项目招投标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一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一标准》第26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分别记3分,暂停评标3个月,记分周期从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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