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在(2023)最高法民再2号案件中,高宗友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方江苏山水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由于发包方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与江苏山水公司尚未完成工程审计,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高宗友的起诉,认为其可以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权利。高宗友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再审后认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起诉,并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重审。
【案件焦点】
01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02工程审计是否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03如何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款?
【裁判观点】
01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只要其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参与了施工并完成了相应工作。
02工程审计并非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情况才是确定工程款的关键因素。
03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款应当在实体审理中通过委托鉴定或依据证据规则查明。
【裁判摘要】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具体到本案,高宗友以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山水公司支付工程款,XX住建局在欠付江苏山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审理。
至于高宗友所主张的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可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原审法院虽对高宗友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但最终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其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审法院认为高宗友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可以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高宗友的起诉,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法予以纠正。高宗友的再审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价】
最高法的判决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实际施工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参与了施工并完成了相应工作,就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这有利于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工程审计未完成而无法获得应得的工程款。
工程审计并非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这一点纠正了以往一些法院的错误做法,即以工程审计未完成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工程审计的完成情况不应影响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情况才是确定工程款的关键因素。
实体审理查明事实:法院应在实体审理中,通过委托鉴定或依据证据规则查明施工事实和相应价款,并作出判决。这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需要其提供证据证明施工事实和相应价款。
【律师建议】
对实际施工人来说:
1、积极收集证据:在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包括施工记录、验收文件、结算材料、与承包人或发包人的往来函件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权利。
2、及时提起诉讼:不要因为工程审计未完成而放弃起诉,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建议实际施工人在诉讼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4、注意诉讼时效:建筑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实际施工人应关注诉讼时效,及时提起诉讼。
对建工企业来说:
1、规范合同管理:建工企业应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依据,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争议。
2、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建工企业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避免引发纠纷。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工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款结算的管理,确保工程款结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积极应对诉讼:如果被实际施工人起诉,建工企业应积极应对,及时收集证据,同时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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