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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新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某、詹某某、游某某等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判令四人赔偿因其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费、处置费、暂存费、人工清运费等费用共计八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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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叶某某、詹某某、游某某等人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资从事焚烧废旧电容器提炼铝锭的“生意”,并建立了微信群方便联系“业务”。

四人深知非法焚烧废旧电容可能污染环境,为了不被轻易发现,将非法焚烧点设置在新罗白沙一偏僻山场的废弃茶厂内。谁知仅开工“生产”了两天,便因烟雾太大,气味刺鼻而被群众举报。新罗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查获尚未焚烧的废旧电容器及焚烧后的废弃电容器半成品共计19余吨。

经《福建省省级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库》专家认定,涉案废旧电容器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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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叶某某等人为贪图一时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无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9余吨,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四人还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民事公益侵权责任,据此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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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罔顾生态环境

只为追求利益

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保护生态环境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守护绿水青山

不仅需要司法手段

更需全民参与

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供稿:第五检察部

责编:林书晨、陈雯

审核:阙机兴

监制:谢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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