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4〕12号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821元。

二、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5283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056.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52.83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821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364.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68.21元。

三、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76.32元。

四、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057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6日

关于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5283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694元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附件: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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