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混混打打杀杀,黑社会操纵司法。
缅北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被检察院指控犯下十多个罪名,其中有20多起强奸、10多起贩卖毒品,绑架、诈骗、非法拘禁和偷越国边境,更是数不胜数。亲属通过朋友介绍,给我通了电话。他在电话里说:“你那边能做到什么程度?能缓刑吗?”我说:“不能,别来了。不接你家案子。”
职务侵占的嫌疑人,家属来见我。我给她说:“这个案子是股权纠纷引起,股东间相互陷害。现在刑拘了,就看这刑拘的37天内能不能取保出来。能保出来,说明问题不大,下一步也有无罪和判缓可能。保不出来,必是实刑。”家属问我:“你刚才说37天,能不能十几二十天出来,我不想让他受罪。”我说:“不行,你走吧。不接你家案子。”
两段对话,透露出来很多人请律师的简单目的:操纵司法。他们要做的是不是请律师,是“捞人“。这点,我没那个本事,做不到。他们都反问我:“为什么?”这个问题,就像在网上看到的“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吗?”这个问题一样,不好回答。要回答它,得讲透整部刑法、整部刑诉法、公检法的整体运作机制,以及律师发挥作用的实际空间。确实很难。
奔着捞人和操纵司法的目的,请律师肯定没用。“承诺你能做到的,不是律师,是骗子!”我常给当事人这么说,不管他们是不是理解。
在遇到村镇银行吕奕案前,我一直认为,我的观点是正确的。在遇到这个案子后,我的观点发生些许的扭转。“资本与权力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律师做不到的事,吕奕能够做到。风光时的吕奕,是只金融巨鳄。到企查查上查了一下,他实控的兰尉高速和村镇银行,无论和谁打官司,都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可谓“打遍天下无敌手。”
唯独被我们在最高法院斩于马下,铩羽而归。
前段时间写了几篇村镇银行的稿子,后台有人留言批评:“看着你知道些什么,又不敢说。”这是天大的误解和冤枉。不是因为不敢说,而是因为胜诉的判决,因为吕奕出逃,需要公告送达,还没有生效!
现在判决生效了,时机已经成熟。我准备连写五篇稿子,完整记录与吕奕对垒的整个司法过程。这五篇稿子分别是:五部曲之一“惨败”,讲一讲吕奕在司法程序中的能量和手法;之二“相持”,讲一讲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经过;之三“撤离”,讲一讲将案件移送海南、暂避锋芒的情况;之四“收复”,讲一讲案件移送回北京,而后大获全胜的结局。
此外,考虑到这个案子经历了民事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移送管辖,和最终的重审;也经历了刑事的一审、二审和申诉。可以说是,一个案子经历了四级法院、走遍了司法程序、用透了整部诉讼法,很有代表性。在上述四部曲之外,我会专门写第五部“经验教训”,专门谈谈办案技巧和体会。
这篇稿子是第一部,“惨败”。
一、烂尾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
张睦是一位正经生意人。他已经很有钱,也很有成就了。不知道哪根筋儿搭错了,去北大读了个EMBA。花了不少学费,也认识了不少“同学”。其中,有一位叫“刘众”的,是班上实力最雄厚的。名下矿山无数,有铁矿、有镁矿,还有铜矿。因为是知名企业家,刘众还当选了河南许昌市的人大代表。
谁都有下雨不带伞的时候,再有钱的人也都有缺钱的时候。张胜公司发了一只基金,马上要兑付,但现在公司账上的钱不够了。基金不能兑付,可是大事,弄不后搞个群体性事件出来,影响了社会稳定,放谁身上,都是“吃不了兜着走”。
危难之际,刘众出来了。他找到张睦,说:“我就是专门搞矿的,对金、镁、铁、锌各种稀有金属矿都很有经验。而且我账上还趴着十多个亿,把你的金矿卖给我,既可以解决你用钱的燃眉之急,又可以做大我公司的资产规模。咱们双方受益。”
刘众同时还拿出了很多股权凭证、不动产权属凭证,证明自己的资金实力。
经过协商,张睦答应将自己名下“小洞天”金矿,以成本价2.3亿卖给刘众。根据双方合同,刘众支付3000万定金后,张睦就要把金矿全部股权过户给对方。到了过户那天,刘众又突然提出来,“别过户到我名下了,过户到我关联公司,也就是兰尉高速名下。”张睦询问原因,刘众说:“我们都是一家的,都是亲戚。、都是亲戚。”“那你得给我专门发一个指示交付的函,证明兰尉高速拿到金矿股权,是因为这次交易。”张睦要求。
“可以”。随后,刘众发函:“请将小洞天金矿股权过户到兰尉高速名下。定金3000万已付,尾款另按合同支付。”
随后的剧情就是在影视剧作品中不断重复桥段了。刘众支付定金后,玩起了失踪。手机关机、电话不接,尾款更是遥遥无期。
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张睦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很快立案,并将刘众抓捕归案。
合同是刘众签的,金矿是直接交付给了兰尉高速。按照办案程序,这种情况得“顺线儿”查,查一下兰尉高速的吕奕,以及其他参与交易的人员,有没有共同诈骗。在查的过程中,兰尉高速又将金矿再次转手,转给了王华。
公安机关也到了河南王华老家。据王华老婆说:王华原来是个保安,后来做了一个老板的司机,现在好多年不回家了,找不到人了。公安机关还拍了王华老家的照片,也放到了案卷里。那是一个典型的贫困农民家庭,破屋烂瓦、家徒四壁。
公安机关也找了兰尉高速,并在“伯明翰”“五星级”酒店大堂对参与交易的吴鲲做了笔录。吴鲲就只一句话:“刘众欠我钱,他是拿这个矿抵我的债的。我们也有抵债合同。其他的我不知道。”
至此,因合同诈骗被捕的嫌疑人只有刘众一个。诉至法院后,刘众被判无期徒刑。
同时,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兰尉高速恶意串通、共同犯罪,登记在兰尉高速名下的小洞天金矿解封,由兰尉高速自行处理。
案子判了,金矿跑了。一个兴师动众的刑事案件,张睦输了,没拿回金矿;刘众输了,被判无期徒刑。受益的,仅有一家,兰尉高速。刑事案件因此烂尾。
二、卸责的合同无效民事案件
小洞天金矿投入成本2.35亿,评估价值4.5亿。张睦不可能因为刑事案件没有追回金矿股权而善罢甘休。所以,在诉讼程序中,不断强调金矿股权属于诈骗赃物,应予追回。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不断强调,因为没有公安机关没有将兰尉高速列为共同的嫌疑人,检察院没有将兰尉高速作为被告人移送审查起诉,所以刑事审判不能解决金矿股权问题;张胜如对股权有异议,“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另行起诉”,是司法解释规定,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不彻底不规范的补漏程序。也就是,如果赃物流转到第三人、第三人不涉及刑事案件、有可能是善意的情况下,到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到底是不是支付了对价、到底是不是善意、赃物到底该归谁,以及该去追赃物还是该去追变卖赃物而得的赃款的问题。这也是这个案子中,刑事法官释明的“尾巴”解决办法。
规定是那么写的,释明也是那么讲的,但实际运用起来,就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儿了。像这样的民事诉讼,立上案,就输了一大半了。原因很简单,刑事案件,公检法三家共同使劲儿,动用了那么大的力量、那么多的人员、费了那么大的劲儿,最终的结果不仅没把兰尉高速兜进来,反而让他获得巨额收益。
你指望一个民事法官把这个事儿担上,把股权拿回来?那是不可能的。
法官不支持的理由,用脚趾头想想就能轻易找到。“刑事案件中没有证明兰尉高速与刘众恶意串通,张睦提出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致合同无效的诉求,不予采纳。”
由此,民事的一审、二审,虽经历了有近两年的诉讼过程,但均以败诉告终。
按理说,刑事案件遗留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这个人又拿走了些赃款赃物的情况,是常见现象。就像老子负责受贿、老婆负责帮忙、儿子负责“花”这样的案子,要完全依照法律规定,老子是受贿主犯、老婆是从犯,儿子至少也是个洗钱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办案机关一般都会“留有余地”,轻易不会“以案灭门”。
讲到这里,我得插个花絮。我在江西办了一个开设赌场的案子,侦查阶段警察给我打电话说:“你给那个被告的老婆说,别看她怀着孕,如果不积极主动代为退赃,下一步准备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说这话的时候,语气坚定、言辞恳切。我听了以后,不仅没有打电话,连搭理都没有搭理。“都是千年的狐狸,你给谁玩聊斋啊。”“我就没见过哪个经济犯罪的案子,办案机关灭了门。”后来,被告的老婆又给我打来电话,说找他了,“弄了一夜”,吓得哇哇哭。我给她说:“我早知道了,但没给你说。因为早给你说了,心里有底了,也就不怕、不会哭了。哭的越慘越好。现在你能给我打电话,就证明他们不会动你。吓你的,而你的表现,正中了我的下怀。踏实待着吧,他们不会再找你了。”后续案情的发展,也完全证明了这点。
回到金矿案上,实践中常发生刑事案件中遗漏了部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情况,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又拿走了些赃款赃物,该在民事诉讼中解决归属问题。但刑事程序走完,在法院眼里,就是“事儿”办完了,轻易不会挑起矛盾、重燃战火。有不理解、不满意和不服气的地方,只一句话等着:“你早干嘛去了?为什么不在刑事程序中解决?刑事程序证明了没有恶意串通了,那还是公安侦查后的证明,你现在靠自己的力量,怎么可能证明有恶意串通?”
一句话,将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法官的释明全部作废。同时也把张睦通过民事诉讼拿回股权的希望,推向无底深渊。
三、“后会无期”的金矿
在这部分标题的后会无期上加上引号,是想强调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从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上看,这个案子已成“死案”,金矿也确实后会无期了。
刑事案件判了,刘众被判无期徒刑。虽然金矿没了,但诉讼程序已经走完。如果申诉,只有金矿老板作为被害人去最高法院申诉。截至目前,我还没有看到过被害人而不是被告人,因为财产处置不公而申诉成功的案例。
民事案件也判了,一二审都判了。均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兰尉高速与刘众有恶意串通”为由,判张睦败诉。
基于这个原因,这个案子已经死了。死的透透的,两眼紧闭、尸体冰凉,已无回天之力。
另一个与“后会无期”相矛盾的方面是,看似无期是有期。关键看放在谁手里、怎么办,更要看兰尉高速还要在金矿上做些什么文章。
这些,我们留到后续的之二之三之四中去写。
四、几点粗浅的体会
我开篇就说了,要在“之五”中专门写“总结和体会”。但这个案子实在太大太繁琐。经历了那么多的人和事儿,走遍了整个民事和刑事的诉讼程序,体会实在太多。用一篇总结来写,难免力有不足,写不透。所以,我把零碎的体会,放在每篇的篇末,再把整块儿的体会,放到“之五”中专门写。这样写,“漂亮些”。
看着带来惨败结果的两份刑事判决,两份民事判决,有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是,对大案子,打官司主要是打“势”。
这个势,不是势力的势,而是顺势而为的“势”。
金矿被骗这个案子,如果公安机关刚开始把兰尉高速兜在里面,检察院必定起诉,法院也必定判决有罪。把它兜在里面,势就在金矿老板这边。在所有的司法程序中,公检法都依法办事,也就没后续那么多事儿。
但那是“如果”。实际发生的情况是,没把兰尉高速兜在里面。面对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它能躲得过、逃得脱,这就足以证明“势”在它那边。公安都不沾它,你指望手无寸铁的检察院、法院动它吗?在公检法三个阶段,每个人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顺势而为”,也就把案子糊糊弄弄的办了。这当中的每一个“糊弄”,实际都是清醒。是在大势面前的人间清醒!
二是,不要批评法律规定和司法制度。
理论界、律师圈、甚至实务部门,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哪个规定挡了自己的道儿了,就批评那规定不对。
这是一种非常幼稚可笑的做法。
我此前曾看到有观点提出,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不应再另行委托鉴定。对于检察院的鉴定意见,对的,就采纳;不对的,就不采纳,然后判决无罪。
就这么一个小问题,不用专门解答。就用金矿案做对比即可。对于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是不是只能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是不是不能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起诉?
对于这点,法律中没有规定,司法解释进行了补漏。规定“可以退回”。理论和实务界常有对这一规定的批评意见,认为这违反了“审判中立”,等于是将审判机关也变成了追诉机关。
不让退回,对遗漏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咋办?
司法程序设计的都是兼顾各方诉求,统筹各方面利益的,这件事儿上,你看着是挡了你的道儿;另一件事儿上,他一定会帮你的忙。
三是,小混混打打杀杀,黑社会操纵司法。
金矿老板给我说,要你早介入这个案子,可能刑事的一审、二审,至迟在民事的一审、二审,也就把金矿拿回来了。不会折腾这么多久,费那么多大劲儿。
我说:就那时候的情况看,我介入也白费。从案卷材料看,此前律师是专业的,也尽了最大努力。进入金融巨鳄操纵的司法过程,律师本事再大,也是孙悟空钻进了如来佛祖的手掌心儿,“跳不出他的五指山”。
金矿老板问我:“那咱该咋办?”
我说:“黑白颠倒是因为没人敢睁开眼睛。”
“这个案子看着死了,实际上活的好好的。从刑事和民事判决看似一致、实际冲突的表述中,能找到办法。”
“这属于死孩子放屁,有缓儿”的案子。先启动再审程序,等风来。”
(未完待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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