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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等5人诉称,原告亲人于2022年5月23日同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大货车驾乘意外险,其中约定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意外医疗费5万元,有效期一年。

2022年12月21日,原告亲人驾驶大货车在山东省莱西市某公司门口等待进厂卸货时,从驾驶室踩空摔下,但坚持进公司过完磅后,将车开出公司,停在路边5分钟左右昏迷。同行司机拨打120后送至莱西市人民医院治疗3天,医生说情况不乐观,将其送回老家,25号在曲阳县家中去世。

【理赔】

后,王某等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本保险承保范围为,承担保单上载明车辆的司乘人员在驾驶、乘坐货车过程中(含为维系车辆继续运行,为该车加水,加油、维修、换胎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及上下车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身故及残疾责任,以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和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随车司乘人员住院每日定额给付住院津贴责任。

同时,在申请理赔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交警部门正式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的须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写明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的警方证明原件),以及该车辆驾驶员持有的与该车辆车型相符的合法且有效的驾驶证,否则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而,现王某等出具的则是2022年12月26日事后派出所盖章的《报警记录》,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其住院病案明确写明是“身体不适,因病住院”。故此,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诉讼】

2024年8月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王某等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原告亲人系在公司内部厂区等待过磅时从驾驶室踩空摔下,并非属于公共道路,故此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派出所盖章的《报警记录》是当时情况的真实记录,可认定为从驾驶室踩空摔下。其入院病历是同行人的陈述,并不了解其从“驾驶室踩空摔下”的过程,且曲阳县公安局灵山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注明的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因而,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调解】

2024年8月16日,在办案法官的多次倾心调解下,当事双方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王某等9万元。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