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时年75岁的林某与36岁的杨某结婚,杨某成为他第三任妻子。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林某名下位于四川绵阳某地的房屋产权归杨某所有,几年来杨某一直居住在该处房屋。

不过,由于该房屋登记在林某与二婚妻子许某二人名下,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并未变更产权登记。2023年,林某向杨某发出《关于撤销赠与的通知》,后又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撤销赠与行为有效,并判令杨某搬离房屋。

近日,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城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之争

老人与第三任妻子离婚

四年后,起诉欲要回赠与对方的房产

林某是绵阳人,今年100岁。他在绵阳某地有一处房屋,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后,房屋归林某所有。后来,林某有了第二次婚姻,在与第二任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是,林某和第二任妻子离婚后,房屋产权证书才办理下来,房产证载有其第二任妻子的名字。

1999年10月,林某与杨某结婚,杨某成为他第三任妻子。2019年1月,双方近20年的夫妻缘尽,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林某名下的前述房屋产权归杨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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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ICphoto

几年来,杨某一直居住在该处房屋。但是,2023年3月,林某向杨某发出《关于撤销赠与的通知》,通知撤销前述有关房屋的赠与,并要求杨某限期搬离房屋,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杨某完全承担。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杨某也一直未搬离该房屋。随后,林某将杨某起诉至涪城法院,主张房屋产权尚未转移,其享有任意撤销权,请求确认其撤销赠与行为有效,并判令杨某搬离房屋。

法院判决:

老人撤销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驳回其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庭审中,涪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某撤销赠与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明确载明案涉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跟男方前妻名下”“离婚后男方名下的产权归女方杨某所有”,且原、被告在庭审时均表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明确协议载明离婚后归杨某的仅为“男方名下的产权”,而并非房屋的全部产权,因此,即便案涉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林某并不存在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属于合法、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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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ICphoto

同时,离婚协议所涉人身、财产内容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的赠与条款应理解为夫妻双方在综合考量情感、经济等各方面因素后,对人身、财产进行妥协、让步作出的财产安排。离婚协议所涉赠与带有道德、亲情色彩,有别于一般赠与合同。故林某有关按照一般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即使离婚协议赠与条款所涉财产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且,林某在本案中并非基于其受欺诈、受胁迫而主张撤销,也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协议离婚时赠与意思表示不自由。因此,林某有关确认其撤销行为合法有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涪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林某全部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

与一般赠与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涪城法院法官表示,一般赠与行为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所涉人身、财产内容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的赠与协议应理解为夫妻双方在综合考量情感、经济、子女抚养等各方面因素后,对人身和财产进行妥协、让步所作出的财产安排,其中所涉赠与带有道德、亲情色彩,有别于一般赠与合同。

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但前提是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即使离婚协议赠与条款所涉财产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也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周兰兰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郭宇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