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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依照宪法规定可知,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土地上的房屋为国有土地房屋。本文将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相关补偿内容: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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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的是除法律所规定的这三种补偿范围外,被征收人如果选择的是货币补偿,还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费。

二、补偿数额的确定

二、补偿数额的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之所以规定补偿标准要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原因在于不能使被拆迁人因拆致贫,或因拆迁直接导致被拆迁人生活水平降低。这是职能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标准的底限,区县政府批准方案之时也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城市建设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使人民生活更加美好而不是与民争利,这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即是“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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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三、补偿的方式

三、补偿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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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被征收人具有选择征收补偿的权利,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关机关不得干涉这一权利,更不能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而不得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四、补偿原则

四、补偿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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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征收部门应当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并未补偿款就被要求拆迁,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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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