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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一、案件事实

2010年9月1日,辽宁某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颁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公告。期间李某金与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0年12月1日,某市政府发布强迁公告。2011年1月16日,某市政府、某市住建局强行拆除了李某金的房屋。2011年1月14日,某2市住建委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某市住建局作出的拆迁裁决。

2012年6月23日,动迁办公室通知李某金办理回迁安置手续,并告知逾期不办,视为放弃回迁安置的权利,将按货币安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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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强制拆迁行为是否违法;二是相关的赔偿问题。

(一)关于案涉强制拆迁行为是否违法问题。

本案中,某市政府与某市住建局对李某金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时,并未与其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某市住建局于2010年11月30日对李某金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也未对拆迁安置补偿具体事项作出裁决,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应视为无裁决,且该裁决业经某2市住建委于2011年1月14日复议予以撤销。故某市政府、某市住建局强制拆迁李某金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关于李某金因被强制拆除灭失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问题。

某市政府、某市住建局对案涉房屋实施违法强拆,被拆迁人至今未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至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时,房地产市场行情已发生了变化,被诉行政机关仍主张以2010年6月21日某公司对李某金房屋及土地作出的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中的估价作为赔偿依据,无法保护李某金的合法财产不受因强制拆除行为而遭受的减损,有违公平原则。故对李某金房屋及土地的赔偿数额应酌情考虑本案审理时案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市场价格作为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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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案涉房屋已被强拆,一审法院18家备选评估机构均无法对李某金的地上附着物及土地重新作出评估鉴定,三方当事人亦没有重新选定其他评估鉴定机构。某市政府和某市住建局作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导致房屋及附属物等的灭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土地及附属物的赔偿标准,应参照某市动迁办与同一地块其他被拆迁户李某某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的补偿价格酌定李某金损失的赔偿数额。

三、律师点评

三、律师点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更加关注自己得到的征地赔偿的多少,但是可能会忽略征地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体和程序的合法两个方面。其中,征地拆迁中比较重要的前提是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之间签订征收拆迁的协议。本案中,该拆迁部门的行为之所以违法就是因为在没有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协议的情况下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地上的附着物。其行为就构成了违法。

关于拆迁补偿的标准问题,也是被拆迁人关心的重要问题。拆迁补偿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虽然拆迁补偿标准没有一个具体而统一的标准,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但是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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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人生在勤,不索何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才可能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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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