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踏式”回购潮下,启明创投创始主管合伙人邝子平发了一篇文章《对目前创投行业投资条款的一些看法》,直指回购的前提是“不把企业和创始人逼上绝路。”

邝子平从1999年开始在中国从事创投行业,先是在跨国企业负责在华的美元投资,后于2006年创立启明创投。

他文章有三个核心观点:

1. 回购条款起源于美元基金,有两种核心使用场景:

(1)被投企业发展多年,有利润,但不上市也不分红。

(2)被投企业发展多年后发生变化,已经不需要账上的钱。

2. 回购的前提是,不把企业或创始人逼上绝路。

企业用自有资金回购,以不伤害企业为前提,也不涉及创始人。

3. 作为发源地,硅谷却很少使用回购条款。

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投资人都比较“鄙视”业绩对赌,一是显得自己判断能力差,二是难免造成投资人与创业者“同床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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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个条款完全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

1)回购条款

本质上是,投资人既要股权,又要放高利贷。

存银行都不保本,理财产品也禁止保本保息。

风险投资人却既要股权,还要保本保息?完全背离高收益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这样的条款其实是掩盖投资人无能的表现,最后并不能帮助投资人真正赚钱,只是赚了心理安慰而已,比如锤子科技。

2)估值调整条款

本质上是,投资人买股权亏了,找创始人赔。

小股民买股票亏了钱,只能怪自己没眼光,不能要求实控人赔钱。

投资人做风险投资,亏了居然可以找创始人赔?

这样的条款说明投资人水平不行,只能靠霸王条款欺压。

3)一票否决权

只要有否决权的投资人不同意,就算持股99%的股东同意,事情也无法通过,就是投资人可以为私利而损害多数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控制权》书里有法院判决的案例,持股1%的小股东有否决权,导致持股99%的大股东也无法控制公司,书里还介绍了小股东也能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

一票否决权、回购条款、估值调整条款都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但却被投资人大规模使用,投资人用强势地位压迫弱势创业者被迫接受。

二、对赌的滥用

美国发明的对赌条款,很少用,就算用也是用在非常有限的特殊情况下。

到了中国却大放异彩,不管美元基金或人民币基金都是对赌条款盛行,用霸王条款还要觉得理所当然,条款越强势越体现他们的律师水平?

硅谷投资人以选对好项目而自豪,而中国投资人却以律师设计出强势霸王条款而自豪?

我是股权律师,曾代表创始人与投资人的律师谈合同,投资人的律师居然说:不要和我讲公司法,我们是买方。

众多投资人请的律师,居然连法律都可以不讲,几百万的项目就如此霸道。

我曾在10亿项目做甲方,与别人谈合同从来也没觉得自己可以用这样的口气与对方说话。我们作为有优势的甲方,只是告诉对方请谨慎承诺,承诺做不到是有处罚的
,但绝不会用这种居高临下的
方式。

我是靠专业吃饭,不是靠持强凌弱
。我可以不怕百亿富豪的老板,但也没觉得有百亿富豪做后台就可以去欺压别人。

投资人请律师,律师觉得合同条款越复杂、越强势,越显得自己专业?

几百万的项目,合同条款就有3万字,50页,就是1/3本书的厚度。

我以前在企业工作时,几个亿的项目,合同条款都没这么复杂。

可是整这么复杂的合同条款,真的能帮投资人赚钱吗?比如俏江南、锤子科技等,最后不过是两败俱伤而已。

有投资人说那些条款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其实道理风险问题在《公司法》和《刑法》都有规定:

(1)把公司的钱私用,刑法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如果创始人有这方面问题,投资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2)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利用职务之便以公谋私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的,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说了,如果合同条款真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完成可以写明道德方面的问题,而不是把范围无边无尽的扩大。

三、投资的本质

投资人不把精力放到选好项目上,却把精力放到设计霸王条款上。

赚钱的核心能力是靠选好项目,但优势项目不接受投资人的霸王条款,比如大疆。

投资人用强势的合同条款把优势项目排除了,留下弱项目,最后赚了条款亏了钱。

比如理想曾因条款问题放弃知名公司融资,知名公司改投理想的同行,被投公司已在倒闭边缘。

在持强凌弱之下,投资人大概率会选到弱项目,最终赚了条款亏了钱。

比如一个美女,凭借美貌婚前要求男友卑躬屈膝讨好自己,各种霸凌欺压,结婚后能幸福吗?

(1)有能力的男人会忍受这样的欺压吗?

(2)被欺压的男人有能力后,还会忍受下去吗?

投资人想真正赚钱,应该提高选项目的水平,而不是靠霸王条款。

投资人请的律师也许是好意,以为条款越强势对投资人越有利。

律师缺乏商业意识,努力设计出看似完美的合同条款。

但投资人自己不应该缺乏商业意识呀,投资人应该告诉律师,合同条款要把握什么样的原则,而不是任由律师用合同条款把好项目排除了。

千方百计募资—随便选项目—请律师设计完美的条款,极力强化投资人的权利,把创始人踩下脚下摩擦。

最后投的项目还是亏了钱—募资更难—恶性循环。

如果投资人都意识不到这些,任由律师自己搞,说明这样的投资人是不成熟的。

优势项目的创业者,也可以用合同条款选择投资人。

投资人宣传得再好都是白扯,合同条款才是真实的体现。

比如大疆用竞标选投资人,比如深圳领存要求投资人先交1000万元才给尽职调查。

既然启明创投的合伙人都这么说了,建议把意见落实到合同条款上,并公开告诉创业者,可以更容易投到优势项目?

各方都有自己的的立场和诉求,但投资人用霸王条款是舍本逐末,最后也是赚了条款亏了钱,两败俱伤。

这样的投资人,连一点共赢的思维都没有,投资眼光更是缺失,LP把钱交给这样的GP就不担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