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电子合同在金融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无论是签约效率,还是所需付出的成本,都拥有巨大的优势。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子合同签约,产生的电子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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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在主体身份识别、合同成立与生效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在涉及电子合同的诉讼纠纷中,如何审查和认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关于这些问题,以下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给大家做分析,看完之后相信你会有更深的了解。

1. 案例背景

2019年10月24日,小郑通过电子银行服务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2.1万元。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借款额度、还款方式和年利率,并约定如借款人逾期还款,银行将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

2020年10月24日起,小郑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尽管银行多次催促,小郑仍未偿还任何到期本金及利息。因此,银行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郑偿还剩余本金22.09万余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2. 法院裁决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合同是以电子形式签订的。银行在签订合同时通过身份证识别、银行卡验证等方式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确认借款人确为小郑本人后与其签订合同,并依约发放了贷款。银行还提供了《公证书》、可信时间戳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的真实有效且未经篡改。因此,法院认定银行与小郑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遵守履行。银行已履行合同义务,而小郑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有权要求小郑支付剩余的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鼓楼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3.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本案例中,小郑与银行签订的是一份书面形式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形式上没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打印出来仅为普通文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认定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规则与传统证据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实践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通常会提供数字证书,以证明借款人已经过实名认证,确认其线下身份与线上身份一致;或者提供公证书,通过公证整个借款流程以证明电子合同无法事后篡改。此外,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据与合同内容相印证,可以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是否履行借款义务、何时履行、以何种方式履行,是电子合同验证的基础,也是原告方必须证明的事实之一,对法院支持诉讼请求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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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交证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真实性

  • 必须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自动产生,未经人为篡改或加工。
  • 完整提取并精确复制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
  • 确保原始载体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提交法庭时不发生实质性变化。

合法性

  • 自行存证的证据,获得手段要合法合规,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系统。
  • 公证存证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公证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的证据,要注意相关软件的合法合规性,不得使用非法软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

关联性

  • 电子数据证据应在案件待证事实发生时形成。
  • 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确定(网络用户)的真实、唯一身份。
  • 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能够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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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对电子合同如何认定有效性,已经有了一个更深的了解,将来如果你在使用电子合同签约时,也可以成功绕过这些坑。如果关于电子签约有更多的问题想要沟通,也欢迎咨询,我们在电子合同签约领域有着多年的使用经验,各种电子签约问题都能给到相应的建议,希望大家能通过交流一同成长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