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办案札记
——为法院院长辩护
第一次会见院长的时候是去年十月,那时他刚刚结束留置,案件刚到检察院。这次会见我依然记忆犹新,经过了六个月的留置期,院长明显变得憔悴了,但眼睛依然炯炯有神,对案件的态度依然坚定。这六个月中,他没有一份有罪供述,对于监委调查的事情,均做无罪辩解,这种情况在此类案件中确实不多见,也足以见得院长的冤情以及他的坚韧。
自从监察法出台,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此类案件辩护难度大,涉及的背景深,辩护阻力也非常大。大案刑辩团队现在正在辩护的职务案件中,包括某省政法委副书记、某公安局局长、某法院院长、某市长等,目前法院院长的案子经过大半年的辩护已经落下帷幕。
和徐昕老师一起到检察院沟通
1
三个罪名,均是拼凑
去年十月,院长的家属联系到徐昕老师,徐昕老师经过初步判断,案件冤情重大,指控院长的三个罪名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都不构成。接案后,徐昕老师安排我与他共同为院长辩护。在我们接案的时候,当地都在传,院长可能会面临近十年的刑期。
通过阅卷和会见,我们了解到,本案确实属于拔高拼凑,监委给院长拼凑了三个罪名,均不能成立,大部分定案证据靠口供,基本没有客观证据,关键证人基本都被监委留置过,在作证的时候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其供述也都是指向院长。
院长表示,监委调查的事真的和自己没有关系,三个罪名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其中受贿并没有任何流水,只是认定了团购房的差价;滥用职权案中,双方协商调解的案件,根本不涉及到职权的问题,而且只抓了他一个人;徇私枉法案,整个刑事案件的判决是审委会共同讨论的结果,并非他一个人操纵。
2
反复沟通,三延两退
案件得益于异地管辖,从监委属地移送到辽源市管辖,移送后,来自监委的压力小了一些,但还是无法完全消除影响。和检察官充分沟通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并提出了案件缺失客观证据、很多指控的内容与客观证据不符,目前来看证据不足。遇到的检察官人也很好,每次都能充分沟通,而且也能够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徐昕老师和我通过多轮的沟通,检察官也认为案件存在一定的问题,于是案件经历了两度退回补充侦查。据说,监委办的案件,在当地没有这样的先例。
其中一次,徐昕老师和我前往辽源沟通案件,检察官表示之前就了解徐老师在辽源办理的王成忠案,也了解在辽源办理的一起涉黑案,对于徐老师介入本案,也十分慎重,愿意同辩护人保持沟通,促进案件解决。
我们反映了本案存在的关键问题,定案证据全靠笔录;证人基本都被留置过,而且都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全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在没有看到一份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片面采信笔录定案,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能验证。
实体方面,指控的三起事实都不构成。受贿罪,参与团购楼的一楼并非院长向开发商索要,而是一直包含在团购范围的。法院团购的价格与公安局等单位一样,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形。开发商所说的由于团购楼一楼带花园所以价格更高一些,完全不存在,花园本身就不在建设规划内,且城管、物业多次要求拆除,所谓花园实际上是违建。院长与本案的所谓特定关系人并非情人关系,我们也申请调取二人的通话记录及通讯记录来证明二人并无特定关系,因此本案指控院长通过向开发商索要一楼作为团购楼,并将五套房子让特定关系人以团购价购买系收受开发商的行贿,将差价认定为受贿金额,本质上不符合逻辑,罪名也不能成立。
滥用职权罪,本案涉及虚假诉讼系因虚假借贷引发的调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均自愿调解,且没有争议,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和执行,完全不需要当事人的“请托”,本案参与调解的法官都没有认定为本罪,却唯独指控院长构成犯罪。本案中院长既没有参与请托人及其亲属的调解案件,也没有起到任何“职权”的作用,因此本案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徇私枉法罪,本案指控院长通过违法方式给缓刑后再犯罪的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并操纵审委会的方式给杨某某判缓刑。杨某某的第二起犯罪,在公安、检察院阶段均取保,在法院阶段再次被取保并没有任何问题,除部分口供外,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院长为杨某某办理取保。本案最终的结论系审委会集体讨论的结果,并非院长一人决定,根据审委会讨论笔录,院长并没有干预审委会讨论,相反,大家各抒己见,院长只是表达如果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同意判缓刑。因此本案并非院长徇私枉法导致杨某某缓刑,而是审委会集体讨论并请示过中院的结果,不能因为院长主持审委会就认定其干预审委会讨论,私自决定的缓刑。
综上可以看出,三起关于院长的指控都不能成立。在我们不断努力下,案件经历了三延两退,我们申请调取的数十项证据,通过检察院的沟通调取了部分到案。检察院能够将这类职务犯罪做到三延两退,也能够看出本案存在的严重问题。
3
向上汇报,终成定局
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我们将辩护意见和反映信寄送给了省级的检察院、法院以及监委的相关领导,明确表达了无罪的观点,同时也表达了院长的这些年的口碑及社会对本案的评价,希望能够重视本案。之后的一个月内,我们陆续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回复。
在当地的政法系统中,对于院长的口碑都非常正面,在院长出事被抓后,大家都人人自危,觉得这样廉洁、正直的人都被抓了,真的不能理解。院长曾任职的几个法院从法官、书记员到门卫都对院长评价非常高,也对于此事表示惋惜。
到了最后一次延期的时候,我们再次和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说拿掉了受贿罪,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但另外两个罪名没有办法拿掉了。对此结果,虽然遗憾,但也很不容易了。
4
虽妥善解决,但仍有遗憾
拿到这个结果后,会见院长,院长也很无奈,和我们说,我想通了,这就是政治案件,并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究竟能不能依照法律来定案,我们都决定不了,所以我的清白也只能等待历史去评说了。
最终院长选择认罪认罚,他也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就算冤也没办法,早点出来要紧,我们尊重他的选择,但依然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开庭的时候他一言不发,一脸落寞,也是现实面前无奈的妥协。
如今案件已经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院长也选择不上诉,再过几月他就能够回家了。回看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律师的充分辩护,提出案件证据程序方面的各种问题;在适当的时候向上反映、汇报案件;与检察院的有效沟通,这些都是案件能够成功的重要因素,当然还有院长在本案中“零口供”的态度,对于本案的结果也有着很大的影响。
5
职务犯罪辩护的挑战与困境
现如今,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刑事辩护最难的一类案件之一了。究其根本,还是监委的权力与检法并不对等,检法普遍的、广泛性的害怕监委。
然后就是此类案件的证据情况非常差,迫于监委的压力,大部分证人都通过口供指向某官员,而用来定罪量刑的证据大部分情况下也只有口供,客观证据在此类案件中基本不存在,即使存在也是关联性很低的材料。
口供的取得依靠留置,通过留置的方式,拒绝任何人会见,让被调查人陷入孤立无助的境地,在得不到法律帮助、不了解外面环境的情况下,被欺骗、威胁作出不利供述。而这类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几乎没有办法查阅到,甚至有法律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属于机密,应当予以保密。目前,视野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几乎没有能够对着同步录音录像核实笔录的,这也天然导致了,此类案件的笔录成为呈堂证供,最终成为定案证据,整个过程几乎没有任何阻力。
检法不敢改变监委对于案件的定型和评价,这不仅是此类案件的通病,也成为此类案件最难撬动的一个点。往往监委办完案,检察院光速审查起诉,法院迅速开庭、宣判,这个过程几乎没有一点慎重和考虑。在院长案件中,我们庆幸的是改变管辖后,检察院能够认真和律师建立良性沟通,共同推动案件解决,在大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律师态度消极,对案件迅速推进,原封不动起诉到法院。
谈完此类案件的普遍困挑战与困境,再回看院长案,从介入前的三个罪名,10年左右,到最终拿掉最重的受贿,两个罪名,刑期一年半。本案也算实现了有效的辩护,在这样的特殊时代下,这类案件我们也许没有办法实现完全的正义,但在个案中全力以赴,也能够救下一些蒙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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