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生得知上海某生物科技确山制药有限公司库存一批“精制工业盐”(包装袋标注名称),与被告人耿某毛商议将该“工业盐”作为融雪剂出售获利。王某生、耿某毛将该批“工业盐”运至确山县盘龙镇罗岗村罗岗村民组村村通公路东侧一片空地上进行堆放,并用雨布遮盖。因村民反映该堆放物有刺鼻气味,且造成周边树木有枯死现象,被告人王某生、耿某毛经协商,伙同被告人罗某磊、罗某峰,雇佣曹某华、王某祥、董某,将该批“工业盐”分散倾倒野外空旷处,共计倾倒165.97吨。经鉴定,倾倒的“工业盐”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案发后,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确山分局依法对三处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清理和封存;王某生、耿某毛等七名被告人主动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环境污染修复费共计107万元,被告人王某生委托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倾倒处倾倒的固体废物及沾染物(污染土壤)依法进行了修复。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生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生、耿某毛伙同罗某峰、罗某磊、王某祥、曹某华、董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达一百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各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均已交纳生态修复费用,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生、耿某毛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倾倒“工业盐”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工业盐”作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不依法妥善处置,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案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四处分散倾倒“工业盐”,最终触犯刑事法律,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污染行为,对于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极大震慑,而且确保被污染的土壤得到及时修复。本案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实践。
来源:河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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