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边)境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大局。近年来,广西边境地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为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加强以案释法工作,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国门”和“边境”意识,促进全面守法、群防群治、合力强边固防。东兴市人民法院结合相关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办理实际,发布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1

欧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为境外“蛇头”介绍偷渡客陷牢狱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中旬,被告人欧某开始在国内负责为境外“蛇头”介绍他人偷渡出境务工。后欧某找来同案人郭某、许某,许某找来刘某。许某、刘某、郭某均同意偷渡出境到A国务工。同月30日,被告人欧某安排郭某、许某、刘某一起到广西南宁集合,后欧某让许某添加了境外“蛇头”微信并按照“蛇头”的指示偷渡出境。后郭某、许某、刘某在“蛇头”的安排下来到广西东兴市准备偷渡出境,途经东兴市马路镇平昌执勤点时被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欧某伙同他人,拉拢、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欧某具有犯罪未遂、主犯、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判决被告人欧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近年来,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境内不法分子为其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密切相关。国内不法分子为谋求经济利益,从中牵线搭桥,企图以跨境高薪务工为引诱,通过拉拢、诱骗、组织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从中获取不义之财,严重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在此警醒广大群众,切勿成为境外犯罪分子的帮凶,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

赵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利用经营民宿便利组织他人偷渡要负刑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刘某等五人因意图从东兴口岸出境到M国务工被拦截,而分别到被告人赵某经营的民宿住宿。赵某了解该五人的情况后,介绍该五人相互认识并称自己有办法帮该五人偷渡到A国,费用是每人15000至17000元,刘某等五人同意。后经商量,赵某计划先帮该五人带护照到A国边检部门加盖A国的入境章,再安排该五人坐船偷渡进入A国再辗转前往M国。赵某收到刘某等人支付的25000元后带上刘某等人的护照及自己的出入境通行证,从东兴口岸出境来到A国口岸。后赵某在刘某等人的护照中分别夹带现金,企图通过贿赂A国边检人员让对方在护照上盖入境章,被A国警方抓获后移交中国警方。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赵某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赵某作为生活在边境地区的边民,本应承担起守卫国门的责任,但其为了高额不法利益,不惜利用其边民身份及经营民宿的便利条件,串联、拉拢偷渡人员,并试图通过行贿外国官员为偷渡人员获取入境签章,以便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这种只顾个人利益而丧失公民社会责任的犯罪行为,不仅遭受道德谴责,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警醒边民朋友,深刻认识“偷引带”违法犯罪成本,算清经济账、家庭账、自由账、名誉账等几本账,尽好边民义务,齐心协力筑牢强边固防的铜墙铁壁。

3

张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明知他人偷渡而予以运送是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阮某与被告人张某是朋友关系。2024年1月22日中午,阮某从广西北海市乘坐滴滴车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与被告人张某汇合,并让张某驾车送其前往东兴市马路镇,以便让“蛇头”接应其偷渡去A国,张某同意。后二人驾车途经东兴横江边境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分段运送其前往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张某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偷渡人员而予以运送即可构成本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为了朋友义气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

4

邓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网约车平台接单需谨慎,如此牟利是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4年1月12日,邓某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后添加对方微信,对方雇请其运送偷渡人员,地点从防城港区华石镇到东兴市马路镇,并称可以长期合作在平台外交易,每趟报酬300元,邓某同意。同月15日,邓某在华石镇接到意图偷渡出境的阮某后,驾车搭乘阮某前往马路镇,途经东兴那漏边境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邓某在本案中获利300元。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邓某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邓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款三百元,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犯罪打击,一方面采用分段运送偷渡人员,另一方面通过支付高额报酬雇请网约车司机将偷渡人员运送到边境管理区,意图通过网约车司机的职业行为来掩盖其违法目的,降低被查获的风险。在此提醒广大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自觉增强合法经营意识,提高鉴别违法犯罪能力,切勿为短期经济利益犯险触法。

5

钱某等人偷越国(边)境案

——偷渡出境做走私,即便未查获走私货物也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2日至2月4日,被告人钱某、吴某、刘某、孙某多次从东兴市十涵码头乘船偷渡到A国,意图驾驶快艇从海上拉运走私货物返回东兴市。同年2月4日,钱某、吴某、刘某、孙某等人从A国搭乘快艇偷渡返回十涵码头时,被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钱某、吴某、刘某、孙某的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四人具有主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判决被告人钱某、吴某、刘某、孙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至八个月十五日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东兴沿边沿海的区位特征,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意图偷渡到国外从事走私活动,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市场管理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即便司法机关未查获走私货物,但钱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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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兴市法院”公众号

编辑:黄舒婷

责编:吴凰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