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采矿证延续陷入困境,企业停工两年之久,民企合法权益如何保障?8月21日,“资源型民企权益保护座谈会”在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举行,多名法学专家、律师受邀就相关案例进行研讨分析,此外,近10家媒体记者,也受邀参加了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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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作为重点探讨案例,2012年、2013年,正金矿业通过甘孜藏族自治州土地矿权储备经营中心招拍挂,合法合规取得正金矿业日乃金矿采矿权。

“我们公司日乃金矿采矿证于2022年7月13日到期,矿业权人从2021年12月15日就开始向矿权证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证延续,延续要件的依据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1号文】》。”会上,理塘县正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正金矿业”)相关负责人称,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让县自然资源局补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但时至今日仍未补充,导致该企业的采矿证延续一事迟迟未有进展。

采矿许可证显示,采矿权人为正金矿业,地址为甘孜州理塘县,矿山名称为正金矿业日乃金矿,矿区面积0.6201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有效期限为201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3日。

理塘县位于四川省西部,隶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此前走红网络的藏族男孩丁真的家乡就在于此。

据正金矿业相关负责人介绍, 2012年取得矿权后,企业便开始了长达10年的基建工作,前后总投入高达10多亿元。

前期工作一直开展到了2022年7月。按照程序,接下来应该办理采矿证的延续了,然而,尽管各项验收工作早已结束,且全部符合国家要求,但企业却迟迟拿不到采矿证的手续。

不得已,矿山只能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按照正常生产产值计算,停工两年,损失高达四亿元。”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细节显示,申请采矿证延续后,2022年7月13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矿业权要件补正告知书》,称延续资料不齐〔缺市(州)、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意见、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等〕。

实际上据企业了解,2023年3月,采矿权延续议题已作为理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题,同意上会。

当年3月6日,理塘县自然资源局向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示称,经核查,该矿山尚在办理矿山开采所需手续,已完成部分手续的办理。“2015年至今该矿一直处于停产阶段,一直在开展矿山基础建设和边坡治理。鉴于该矿山仍处于基础建设工作期间,2015年至今未生产,同意该采矿权延续,请上级部门审核办理。”

正金矿业相关负责人说,2023年3月7日,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县自然资源局上报延续材料,提出让县自然资源局补充理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截至目前,县自然资源局一直未补充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导致采矿证延续一直在县州审查停留,迟迟得不到转报和审查批复。”

明明已经展开了常务会议,应该也已形成了会议纪要,但企业拿不到。

那么,一份“会议纪要”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是釆矿证延续的“必要”材料吗?这也成为此次座谈会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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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研究员,同时也是知名律师的许浩表示,由于缺上传“通过研究的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由县人民政府单独出具矿权延续批复”项,导致日乃金矿采矿权证至今都未取得新证,让矿山经营与建设停工1年半有余,此行为涉嫌行政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日乃金矿采矿权延续提交的相关材料已经符合,不需要提供“通过研究的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由县人民政府单独出具矿权延续批复”项。此要求明显超出了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对此,许浩建议理塘县正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金矿矿业权证延续问题审批的法律依据。

如果提供“通过研究的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由县人民政府单独出具矿权延续批复”项,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向州、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履职申请,督促其依法办理金矿矿业权证延续问题审批,如果其超期未履行,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其行政不作为,要求其依法作出金矿矿业权证延续问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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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外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同时还是北京市浩淳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潘利勇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告知要具体、明确,才符合“一次性告知”的要求。省厅2022年7月13日出具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要件补正告知书》“告知清单”中载明“延续资料不齐(缺市(州)、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文件、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等)”。省厅的告知用“等”字结尾,模糊不清,属于违法告知。

正金公司已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的申报资料目录提交了所有资料。该目录并没有申请人需要提交政府会议纪要的要求。州局随意违法增加条件,属于人为设置障碍。

潘利勇建议,正金公司可以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正金公司最终决定起诉,建议先以已补充资料的名义,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要求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文件,再针对新的行政行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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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察官、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表示,相关部门要求提供“会议纪”或只是内部规定,但在法律上,会议纪要”并不是采矿证延续的必要材料。

“其次,如果确实需要补充提交会议纪要,既然已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有关部门为何不予提供?究竟卡在哪里了呢?”

魏景峰认为,有关部门不提供相关会议纪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正金矿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说明不提供的理由,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纠正其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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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吴鹰律师也认为,采矿权延续申请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出具“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

吴鹰律师说,《矿业权要件补正告知书》上要求的“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等”不具体明确,未明确是哪一个部门出具、证明什么内容的文件,“等”字不知道是等内等,还是等外要求出具其他文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没有规定采矿权延续要求出具“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

吴鹰说,理塘县不提供“通过研究的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由县人民政府单独出具矿权延续批复”项,是现行文件要求的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之外的项目,没有合法的依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也不应当再继续要求提供州、县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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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同时也是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张雪峰与吴鹰的观点一致,两人均建议正金矿业对照现行文件要求的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补充后再次提交,要求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其提交的延续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许可。

如果出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违反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建议考虑提出确认不受理申请违法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及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