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癌症,微医保重疾险拒赔

2022年1月,冯女士在泰康在线保险公司处为其本人投保了一份微医保·重疾险。2022年6月冯女士被当地医院确诊为结肠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理赔范围。之后冯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给予拒赔答复。双方就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冯女士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泰康在线保险公司辩称

据调查,原告投保前存在多次体检记录,体检报告显示原告在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肺结节等疾病,涉及健康情况,其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该情况。被告有权拒绝理赔以及解除双方的合同。

法院判决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且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视频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就健康告知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和询问,不足以证实原告在投保时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另一方面本案中被告虽然已经用格式化的健康告知条款对有关内容进行提示并且得到了投保人“肯定”的回馈,即点击确认同意“投保须知及声明”后完成投保,但因其内容并不是弹框式或者强制投保人请求才能阅读,投保界面上只有保险条款的链接,投保人是否点击查阅该条款链接均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订立。从被告提交的投保视频中来看,并没有发现其就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过自动弹出、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等技术手段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而是简单地点击“符合条件”选项就可以自动购买保险产品,明显没有达到保险法要求的“明确提示告知”的地步,故被告提交的视频不足以证明其在投保时就相关健康告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过提示和明确说明。

原告经医院确诊患有结肠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属于微医保·重疾险保险条款中重大疾病条款第一款“恶性肿瘤”和附加特定疾病保险的范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赔付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重大疾病险保险金及附加特定疾病保险金合计60万元。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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