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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满洲里发生一起虐待致死案件引发各界关注,3岁女童田田(化名)被生父其女友虐待致死。8月21日,案件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起诉书内容,田某龙生于1997年,其女友文某桃生于2001年。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2月,被告人田某龙与被告人文某桃同居后将田某龙女儿田田(2021年4月27 日出生) 从河北省老家接到满洲里市三人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二被告人多次以打骂、冻饿、不让睡觉、捆绑等方式虐待被害人田田,并在明知被害人已出现过身体不适、抽搐闭气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拳脚、拖鞋、皮腰带、饭铲、木条、数据线等工具殴打被害人田田。

2023年12月21日6 时许,田某龙上班后,文某桃发现田田尿床便用数据线对其进行抽打,并要求其去卫生间小便,后文某桃发现田田全身抽搐倒在卫生间,实施简单救助后与闻讯赶回的田某龙二人将田田送至医院,被害人田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田田系在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的基础上,因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导致心包积血,急性心脏压塞而死亡。

面对指控,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可,并认罪认罚。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则一致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两名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只构成虐待罪。那么就本案案情来说,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尝试分析,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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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并不是所有的虐待行为都一定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虐待罪,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手段、持续时间考虑,并需要对造成的后果进行确认。虐待致人死亡的,需要确认行为性质,以便区分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不同。

1、主体条件

刑法对虐待罪的主体有着特别要求,即存在一定的亲属或者抚养关系。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本案中田某龙与被害人田田是父女关系,属于家庭成员,田某龙对被害人的虐待行为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

文某桃是田某龙的同居女友,与被害人并无血缘关系,是否构成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要求。根据著名的北大自杀女生包丽受虐待案判决,法官提出:刑法未对虐待罪“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根据实践需要,除了典型的家庭成员外,稳定同居具备家庭生活实质事实的人,也应纳入虐待罪的规制范围。至于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稳定同居”,这需要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了。就本案来说,笔者倾向认定文某桃与田某龙形成稳定同居关系,符合虐待罪的规制条件。

2、犯罪动机等主观条件

虐待罪,要求行为人对于虐待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各种痛苦,是明知的。并且行为人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这种希望与放任,不应是追求被害人严重伤害或死亡结果。否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文某桃与田某龙虽对田田的虐待行为,但在发现田田出现全身抽搐后,送医救治,事后认罪悔罪,因此仅凭现有资料无法判定追求重伤或死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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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要件

虐待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虐待罪,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程度。这是虐待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区分。本案中行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进行持续或连续的打骂、冻饿、不让睡觉、捆绑等方式虐待被害人田田, 足以认定其二人行为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严重后果

经鉴定,田田系在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的基础上,因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导致心包积血,急性心脏压塞而死亡。死亡结果与虐待行为具备因果关系,属于加重结果。

二、本案论辩焦点问题: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在实践中虐待致死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适用上存在容易混淆的情况。本案中,公诉机关便对二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提起公诉。但这种公诉方式,笔者认为并不严谨。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行为模式上存在一些类似情况,比如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存在主动侵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其实也是很大的。

虐待罪在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剥夺生命的意图,其是出于对被害人身体和精神上折磨,以形成痛苦的意图。以痛苦为目的,长期、多次实施虐待行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不追求、放任,保持过失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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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某桃与田某龙长期虐待被害人田田,对于田田所承受的痛苦心理上是希望或放任的。在田田全身抽搐时,紧急送医治疗,以及到案后悔罪态度,表明对于被害人死亡后果,其并不追。基于这一主观心理态度,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本案属于长期虐待,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三、对田某龙、文某桃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被害人年仅三岁,被告人田某龙是被害人的父亲,也是法定的监护人。田某龙本应当承担对被害人的监护职责,对其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文某桃作为与被害人长期共同生活的人,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尊重。并在田某龙不在家时,承担起相关的法律义务。

本案中,二人行为除虐待被害人致其死亡构成犯罪外,还存在侵害未成年人、侵害被监护人等其他违法性质。考虑到被害人年龄较小,二被告人手段残忍,对被害人的虐待超越伦理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笔者认为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