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王女士生前投保了一份增额终身寿险,因肺癌身故后家人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经保险公司核实,王女士在投保前已患有冠心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结论。最终,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经与王女士家人沟通,才得知王女士投保前从朋友处了解到,只要投保时不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真实身体状况,就有可能成功投保,后续申请理赔时可能会得到理赔金。所以在投保时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既往病史,王女士选择隐瞒病情。

案例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中国人寿寿险天津市分公司提示您,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产品责任。保险消费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当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问题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的隐瞒或欺诈,实话实说,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