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遭遇了房地产老板以刑化债,自己和家人面临威胁,才被迫接受了他们以58万元抵偿我1200万元债权的。”2024年8月28日,58岁的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人于延胜说,提起自己的离奇遭遇,他至今仍心有余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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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商打官司讨要借款引来刑案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15年2月10日,在达州渠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四川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房产公司)的冯某飞因急需资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在渠县做项目建设的于延胜,通过协商,遂以三禾房产公司、冯某飞、邓某群(三禾房产公司董事长邓某阳的姐姐)三方名义,向于延胜借款救急。考虑到对方是有实力的开发商,又是朋友介绍,于延胜也想在他们手里拿活干,当天就借给了他们786.5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

但到了还款时间,三禾房产公司、冯某飞、邓某群继续向于延胜借款。到了2020年,冯某飞等三方向于延胜的借款本金累计欠900万元,加上利息,欠款已达1200余万元。

由于三禾房产公司、冯某飞、邓某群迟迟不还款,迫于无奈的于延胜不得不向达州通川区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这却让自己越陷越深,还带来无尽的麻烦和恐惧。

2021年,通川区法院作出(2020)川1702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毫无悬念地判于延胜胜诉,并判令三禾房产公司、冯某飞、邓某群三方在判决书生效后履行还款义务。三禾房产公司等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2021)川17民终681号民事判决。但在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三禾房产公司等三被告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中,于延胜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6月2日,通川区法院正式立案执行。

令于延胜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却招来一桩“无中生有”的妨害作证案的刑事立案,执行被硬生生中断。

2023年11月21日,达州某电力公司员工代女士被通川区经济侦查大队的办案人员带走,在审讯室里,办案人员要求代女士证明她几年前在丽景园买的门市是于延胜的,目前也是于延胜在收租金。

代女士表示,这咋可能,门面明明是我自己买的,从买来一直都没有租出去,我还后悔自己投资失败呢。

当时,讯问她的办案人员就发火了,把代女士向有手铐的那个位置拽。代女士回忆说:“办案人员的意思好像是我在说假话,我在帮于延胜。当时我就有点被吓倒了,我心里想,明明说真话为什么要我去说假话,门面是谁的,租没租他们都是可查的啊。”

后来办案人员叫代女士好好想想,并说她是中专生,她女儿什么什么的,他们都了解得清清楚楚。代女士不知啥情况,心中有点害怕,心想自己如果说不好或者不按他们的意思说,估计就没法走出公安机关了。

下午两点左右,办案人员又来了,叫她随他们的意思说,说了就可以走。代女士为了尽快能回家,就遂了他们的意思说了。

办案人员最后说,这就对了,如果你按开始的说法你就走不脱。因为顺了办案人员的意思,代女士才离开了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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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后的11月23日,欠债人冯某飞去通川区警方报案,说代女士与于延胜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合同,涉嫌作假证损害了他们的权益。当天,通川区公安分局就作出了“达通公(经)立字(2023)105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以涉嫌妨害作证案立案侦查,并为此命名了一个令人费解的“11.23妨害作证案”。

于延胜说因为他不懂法律,也确实不知道办案人员为什么要查他和他的家人,就打电话问冯某飞,冯在电话里“威胁”他说,如果事情不搁平,不但要对他还要对他的家人,只要和他于延胜有关联的人都要被查,他当时听到就很害怕。

11月24日,通川区法院通知于延胜,称冯建飞拿到了刑事立案材料递交到法院,法院已停止执行他申请的强制执行案,刑事先于民事,要先把刑事案子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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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荒诞”的执行和解笔录

2023年11月27日上午,通川区人民法院会见室。债权人于延胜与欠债方三禾房产公司代理人陈某、冯某飞,在另一位欠债人邓某群未到场的情况下,由执行法官的调解和见证下,达成了一份执行和解笔录。

这份和解笔录赫然载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于延胜同意被执行人四川三禾房地产公司、冯某飞、邓某琼再支付58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于延胜自愿放弃,该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冯某飞就妨害作证案向公安机关申请撤回并销案后才生效,和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支付58万元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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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作出达通公(经)撤案字[2024]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11.23妨害作证案因无犯罪事实发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5月27日,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702执恢982号结案通知书。

于延胜回忆说,在达成执行和解笔录前的一个周末,冯建飞约他去了三禾公司成都总公司董事长邓某阳的办公室面谈,发现针对妨害作证案的立与撤问题,三禾房产公司邓某阳一干人完全成竹在胸,完全是他们说了就算数。

“关于债务,本来早就算了账的,他们欠我本金加利息一共1200万元,可他们却东算西算说已经支付了500多万元了。并说如果不按他们的意思,就让办案人员弄我。”于延胜说,他们甚至说星期一办案人员就要动我了,还要动我的家人,我当时特别害怕,不知道自己到底犯了多大的罪。

于延胜说,“最后,我同意了他们把妨害作证案撤了,付我60万元,我自愿放弃余下的1100多万的借款”。可到了通川区法院签署笔录协议时,三禾房产公司的陈某还要2万元辛苦费,只付58万。于延胜说自己文化少不懂法,当时的想法就是尽快把妨害作证案的事情平下来,先把公安机关那边的案子撤了,以后再去协商经济案子的事情。

签下了58万的和解协议后,他们也确实把妨害作证案撤了,办案人员还通知于延胜去做笔录,问了代女士买房子的事情,于延胜也实事求是给办案人员说清楚了情况。

执行案“和解”以后,于延胜咨询了律师和有关法律专家,均一致认为这个和解协议太荒唐,完全就是无效协议。

“大家一看都知道我是被迫达成的这个和解,连本带息1200多万元,法院早就冻结了对方500多万元,怎么可能以58万达成和解协议呢?”于延胜说,他又去起诉和解协议无效,但很快又接到了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他去接受调查,他没敢去,一直在外面躲避。

2024年3月的一天,于延胜与三禾房产公司董事长邓某阳通电话,邓某阳再次让于延胜去法院把起诉和解协议无效的经济案子撤销,不然他们将重新去报案,并称将要全面调查于延胜和他有关联的人。于延胜担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危,被迫又去法院把起诉和解协议无效的诉讼撤了。

之后,于延胜就去找邓某阳、冯某飞谈还款的事情,但却被一推再推,后来他们都不理这事情了。如今,几个月过去了,还款的事情没有任何进展,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于延胜只得再次去法院进行起诉。

再次起诉期待法院及时纠正错误

2024年8月15日于延胜向通川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再次对通川区法院(2022)川1702执恢982号案执行完毕并进行结案通知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于延胜请求法院撤销(2022)川1702执恢982号案件的结案通知书的同时,要求恢复(2022)川1702执恢982号案的执行程序。

于延胜认为,在自己安全受到恐吓的情况下,与冯某飞、三禾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签订的执行和解笔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该执行和解笔录属于无效合同。

针对执行和解笔录中“在冯某飞就妨害作证案向公安机关申请撤回并销案后才生效”的表述,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该约定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这表明撤销案件的权力在侦查机关,而不是在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中。冯建飞以撤回控告并撤销案件作为执行和解的生效条件,是对司法权威的亵渎和践踏,此约定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撤销案件权力的强制性规定。

执行和解笔录虽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但这种处分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执行和解笔录为无效合同,人民法院不应以该执行和解笔录的内容作为执行及终结执行的依据,应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另外,法院以一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执行和解笔录作为执行及终结执行的依据,也应当依法撤销,应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如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经诉讼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异议人自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执行案件也不能终结执行。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本案虽然对案涉执行和解笔录的效力问题不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审查,但通川区法院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做执行和解笔录时,应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审核案涉执行和解笔录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如违反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环节,以一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执行和解笔录作为执行及终结执行的依据,会导致异议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让被申请人达到恶意逃债的非法目的。”这位法律专家最后说。

如今,于延胜的执行异议申请及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已被有关法院受理,我们期待通川区法院及时依法纠正之前作出的错误执行和解协议和恢复执行,还达州法治环境一片洁净的天空。(作者: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