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不仅是一句宣传语,
更是一种责任。
但是往往有人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最终赔上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前途。
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
这样一起案件,
男子醉驾逃逸致他人死亡,
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到一个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几杯酒,酒后其独自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离开。在行至一个交叉路口时,何某某未注意观察,撞到前方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被害人覃某某。事故发生后,何某某由于喝了酒,心里害怕慌张,于是驾车逃离了现场。而覃某某在被撞倒了,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在亲朋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交待了其肇事逃逸的过程,其亲属也向被害人家属赔偿3.7万元。经检测,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11mg/100ml,事发时车速约为62km/h。上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醉驾肇事逃逸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驾驶员在发生碰撞后有义务下车查看事故情况,对被碰撞的受伤人员有救助义务。
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上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酒后驾车不仅仅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更是错上加错。本案中被告人酒后驾车不仅让被害人失去了生命这个沉重的代价,也让自己被判处刑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务必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后驾驶机动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撰稿:王玉梅 陈燕
初审:陈燕
复审:周群
终审:韦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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