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路虎女打人一事,青岛警方发布第二次通报,起早锻炼身体的大妈大爷们看了都觉得事情差不多就结了,可我等爱把法制与梦想就着稀饭的傻子们,总觉得哪里不对味。

警方这样的司法公信部门,发布事件现场资讯及查处结果信息是非常严谨的。要立足客观事实不留漏洞、不出笑料,还要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并能顾及人文情感。这样的通报作品才能经住公众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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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之类的套话,青岛警方的通报突破了新高度,但他们却演绎了一场“大事不如小事,小事不如没事”的好戏。特权单位以法律名义垄断信息判定,却不融通事实与法律的合理关系,令人感到莫名其妙又惴惴不安。

首先,路虎女打人事件在国内外舆论圈负面影响大,公众一开始就设想有警方人士参与其中,还质疑有警方人士给当事女子充当保护伞,并对警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既然罪与非罪争议较大,最终调查定性及结论发布应该提级到检察部门,这样才能安抚舆论口舌,而不是这样让青岛警方自说自话,自己调查自己,或是老子调查儿子。

其次,通报中对路虎女打人事件的描述惜墨如金过于简洁。那女子在视频记录中像一条发疯的母狗,从这车骂到那车,伸手打抬脚踹,从车外打到车内,从车左打到车右边,住手后再返回连续四次殴打无辜男子。正是这戏码才让舆论怒火中烧,出现在司法记录中,这是直接影响结论研判的关键证据,可是翘首盼来的宝贵通报上,这段却被轻松一笔带过,仅有四个字:辱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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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避重就轻的刻意淡化焦点,分明为后面的非寻衅滋事和轻微伤结论打下伏笔。公众难以信服,为这女人的一通拳脚,线上线下吵了几天,到这却像没啥事似的。

还有,通报说到男司机身份是“个体经营业主”,不提他是退伍军人也罢。但路虎女上台时却有一大堆文字装饰,其“目前无固定职业”描述的前面还贴上“曾经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指出那天她是“驾车辆前往医院预约就诊”,说她逆行是“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再因男司机“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导致她“无法并入顺向车道”后“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

这哪是警方写的通报官文啊?倒像是路虎女她妈替闺女辩护的,说我闺女打死你这逼人无路可走的拦路狗活该,姑奶奶有事你还不让着我,就是欠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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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为路虎女苦苦讲情,营造情由压迫,为她接下来的恶劣表现铺垫合理根源。要知道,路途之上车车平等,违规逆行人人讨厌,遇急事也不能违章,更不是狂揍他人的借口。

最后还要指出,适用法律错误是这篇通报的致命败点,它称事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车纠纷引发的,但她打人了呀,两个互相关联的主体情节有主观恶意,有伤害行为,有人身伤情和恶劣影响,怎就不能以寻衅滋事论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写着“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且《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表述中,这女人就满满占了前两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提示的是,她还是持械打人的,现场所有表现均符合法理上的“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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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的两可之间案件,常以维护公共利益、顾及稳定大局为出发点。所以本事件定性于寻衅滋事罪,警示教育效果会更好。如果男子车内坐着一位官员,或是伏着一个张扣扣,结果又会是什么样子的?通报说不符合寻衅滋事标准,却无情节说理就霸道裁判,削弱了通报的公信度和说服力,也让青岛警方沦为第三个受害者。

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不足,情理考量缺失,舆论应对不当。特别是焦点情节上的避重就轻,两个是非分明的主体反向厚此薄彼,这些做法使人理所当然加重对青岛警方处理事件公正性的质疑,一万个“为什么”奔跑出来。几年前有个学生打了曾经的老师两耳光,被判寻衅滋事一年半,再比较青岛对路虎女额外的宽处,一切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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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迂回到“还手即互殴”的痛点上来,难产的“正当防卫”可能会随下一个流血事件的发生而继续争论。真正惩恶扬善,是以暴制暴,还是以泪回报,恐是个悲观的议题。

感叹现在人自我权益意识差,认为吃点皮肉苦就算了,连个安慰都不要,所以违法成本就低了,安宁气氛也就打破。追求社会安定不能纵容暴力袒护罪恶,即使宽严相济也是有法律支点的。对保护人的权力和崇尚法治精神,这才是该永远占据国家封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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