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行遭碾压身亡”案,司机涉过失致人死亡被批捕,有网友拿出了一宗发生在江苏金湖案件的和该案几乎相似的要件,而那个案件司机是按交通事故处理,司机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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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看标题,各位肯定为该案的小车司机不服,而且再加上报道是该司机是家里唯一生活经费来源,只是个普通的建筑工人,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去工地上班,车上还载着工友,太太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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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好奇找了江苏金湖案来看,两个案件有不同的地方是,金湖案被面包车压致身亡的死者是成年人,开两轮电动车,发现在两轮电动车的一侧有一个土堆,是为了避让土堆越过了他这一边的半幅路,倒在面包车的半幅路上面,加上当时天黑,由于该路段还在施工,尚未交付,按照施工要求,社会车辆不能在这里通行,施工方在路口采取了封闭措施。设置了警示提醒标志,该路段是还没有路灯面包车驾驶员当时也疏于观察,才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

当时交警也伤脑筋是案交通事故还是刑事犯罪。后来是按交通肇事处理,最后认定施工方承担30%左右。而双方当事人承担70%责任且承担同等责任,面包车司机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回来谈与男孩案的区别,首先,两轮电动车如果超出新国标的电瓶车要求,它是属于机动车的。不是非机动车

另外这里的受害者者是11岁的小孩,他的注意义务不会要求达到一个成年人。而该事发路段处于“已竣工未交付”状态,这里要看,未交付是代表不给机动车走,但默认自行车通行

如果不让走,是否有围栏警示,公路管理方的是否失责。

这里还有受害者父亲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这个起码是个监护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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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是自行车速度可能是37公里,那小车这边的速度多少,是否在限速内。

一个专业知识,多因一果,当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各种原因合力的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某一原因,那需要视情况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看的是死亡结果与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这里显然会是司机是第一直接责任,但能否按金湖案来判只涉及交通事故,并非刑事案。这个就需要通过法院审理。

现在司机的家属已经积极协商赔偿,如果能够达成,并争取到谅解,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会高。而且不要以为逮捕了就一定会判刑,也会有检察院在查明后不予起诉,或法院作无罪判决,甚至无罪释放。

如果不涉及刑事,要走民事赔偿,我理解,除了司机,道路方,先绊倒小孩的同行者,都要赔偿,还要相应考虑父亲的监护失责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