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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周某驾驶车牌号渝BN***A小型轿车,由梁平区双桂街道福德锦城小区往梁平区国道318线方向行驶,当日7时45分许,周某驾驶其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区福德锦城小区门口处,因未有效观察路面与行人蔡某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周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蔡某系学龄前儿童因未在其监护人带领人下行走,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交巡警提醒:

穿行小巷车速降,交通法规记心上;

监护人要看牢,儿童不在路上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