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7日17时51分许,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在辖区海清路新美街至新康街路段巡逻执勤时,发现辽J8L***小型轿车驾驶人身上有酒气,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1mg/100ml,该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有效证件,该人提供电子信息,姓名王甲(化名),同时提供了身份证号。民警不疑有他,但王甲在陈述笔录上签名的时候,顺手写了“王乙”(化名)这个名字,随后,他又匆忙划改成“王甲”。
看着这名驾驶人签名时的操作,民警认为很少有人能够签错自己的名字,而这名驾驶人的操作显然这其中有什么线索被忽略了。于是,民警再次核对王甲身份信息,发现王甲的身份证照片和这名驾驶人外貌虽然高度相似,但细节处还是有差别。民警再次对这名自称王甲的驾驶人进行深入调查和询问,最终他承认自己其实是王乙,而王甲是自己的堂弟,用堂弟的身份信息是想逃避处罚。
原来,王乙曾于2022年6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海州大队处罚过,此次是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此看来,他用堂弟的名字是想逃避更严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开发区大队对王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3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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