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私,即购买走私货物,其本质是掩饰隐瞒他人的犯罪所得,刑法第155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以走私罪论处。所以,购私也要按照走私罪的相应罪名来定罪量刑。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会吓一跳吧,购买水客从境外带进来的奢侈品,应该不少人都干过。
按照普通人的理解,相较于直接走私的人员,购私的恶性较轻,即使构成犯罪,应该会判得轻吧。NO!刑法对购私和直接走私的量刑并不作区分,是按照相同的走私偷逃税额的标准确定法定刑。购私的人要瑟瑟发抖了!还有更可怕的是,购私人员可能判得比直接走私人员要更重!
这很颠覆普通人的认知,但从法律分析上并不难理解。购私在刑法理论上又叫间接走私,是单独的一个刑法条文,是与直接走私行为相分离的独立行为,购私人员往往不存在其他的同案人员,便无法区分主犯、从犯,因此不存在从犯的情节。而直接购私的人员,往往是团伙、组织作案,除了1-2个主要负责人员,其他走私人员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可以减一档处罚,从而导致同一个案件中,同样的偷逃税额,上游直接走私的从犯比下游购私的人员,前者判的要轻。这可能与普通人的朴素的认知是相矛盾的。
因此,走私案件中,是否存在收购走私货物的人员与直接走私人员存在事前或事中的通谋的情形,这项认定变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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