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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本文以“数字权利”的概念界定与保护路径的局限为切入点,总结与梳理近年来相关学术研究与实践的脉络,聚焦不同国家在数字空间遭遇的“治理自主”困境与“技术自主”难题,解析“数字主权”逻辑回归的必要性。

在21世纪初互联网兴起之时,赛博空间被塑造为一种“彼岸乌托邦”,成为能够消弭各种摩擦与冲突的、去中心化的“大同世界”。随着智媒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已经成为数十亿人当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福祉的方方面面。曾被赋予各种美好希冀的“互联网”(Internet)却演变为加速社会共识解体的“分裂网”(Splinternet),“网络公共领域”的浪漫想象逐渐被“数字利维坦”的严酷现实所代替,如何保障“数字权利”成了国际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紧迫议题。

近年来,随着脸书等互联网巨头非法收集用户数据的丑闻相继曝光,以及与新冠疫情相伴而生的“信疫”困境,种种现实挑战导致人们愈发关注数字环境的安全问题,并进一步审视多方共治体系为公民权利提供的有限保护。2022年11月发布的一项二十国民调显示,公众对互联网的信任度自2019年至今显著下降,屡创历史新低。79%的互联网用户担心在线隐私泄露等问题,近一半受访者支持加强互联网治理和监管。[1] 2022年底“横空出世”的ChatGPT在揭开人工智能大规模应用序幕的同时,也凸显保障个人“数字权利”的紧迫性。近期马斯克率领千名行业高管和专家便以此为理由之一呼吁暂停相关产品的开发,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重新审视带有鲜明“美国中心论”色彩的权利理念及其保障模式应用于数字时代的局限性,并着眼于制定符合各国国情的、适用于数字空间的权利保护法规及其实施方略。

本文以“数字权利”的概念界定与保护路径的局限为切入点,总结与梳理近年来相关学术研究与实践的脉络,聚焦不同国家在数字空间的“治理自主”困境与“技术自主”难题,解析数字主权的逻辑回归作为一种应对策略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数字权利”的概念及局限

近年来,联合国大会及人权理事会明确了权利保护的“规范性等同”原则,即人们在“线下”拥有的基本权利在“线上”网络空间中也应当得到保护。因此,智媒时代保障用户的“数字权利”意味着其免受互联网公司利用“黑箱”算法、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在信息收集及自动化决策中造成的根本性侵害,在政策话语和学术研究层面突出表现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与平等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深度嵌入人类社会生活,个体的“隐私权”成为受到根本性挑战的一项基本权利。数字时代隐私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信息的内容,还包括用户的“元数据”。这些信息一方面有助于用户建立与维持社会关系,便于互联网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但通过汇总和分析元数据所探知的个人行为、人际关系、兴趣偏好和身份信息也使得隐私泄露的风险大幅增加。即便互联网企业声称尊重用户的隐私权,但其商业模式集中在收集、使用、分享用户数据并将其货币化,进而了解并最终控制用户选择。[2]

2018年曝光的“脸书用户数据门”使得公众首次直观地感受到数字空间中的隐私泄露危机,随后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为期一年的美国国会听证会以及多起集体诉讼唤起世界范围内公众对数字隐私权保护的诉求。然而时至今日,大多数国家因立法意愿、执法力度或监管资源只能提供极其有限的隐私保护。[3]即使被誉为“世界上最严格的隐私安全法”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也允许互联网企业收集、使用和披露数据,只要他们确保整个流程的透明度,并且征得用户的同意。换言之,互联网企业以“个人信息匿名”与“知情同意”为由,将部分隐私保护责任转移至用户自身。但问题是,用户是否真的被赋予了“选择权”,他们能否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知情权”,以及他们在知情同意后能否真正获得在线隐私的保护,种种疑问依旧悬而未决。

另一项由于数字技术兴起而变得异常“脆弱”的基本权利是平等权。近年来,貌似“中立”“无害”的前沿科技产生结构性的歧视和偏见引起了舆论关注,例如,谷歌开发的App竟然将黑人的图片归类为大猩猩。从散布种族主义言论的聊天机器人Tay,到歧视女性的亚马逊人工智能招聘应用,再到拥有“觉醒主义”(wokism)政治偏向的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人们逐渐认识到算法会因人为造成、数据驱动或机器的自我学习“复刻”——甚至会放大或强化——潜在的文化与制度偏见,形成对特定群体的、系统的、可重复的不公正对待,这种“自动化歧视”对平等权构成了新的挑战。

2014年以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报告中多次强调,数字时代的权利保障应符合非歧视性原则。在此后五年中,欧盟、美国、中国陆续发布相关法规或政策指南,对数据处理和人工智能驱动的商业实践施加限制,旨在促进建立“算法问责制”,推动“算法透明化”,从而保护数字空间中的平等权。[4]

在“技术后冲”思潮的影响下,保障“数字权利”被视为除“内容监管”与“反垄断”之外的又一平台治理路径。[5]从具体实施的效果来看,保障“数字权利”存在着两方面的局限性。

第一,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聚焦于“个人权利”在数字时代的“新型拓展形式”,而忽视了信息传播权力架构的改变。具体而言,以硅谷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所掌握的平台中介性权力打破了“公权力”与“私权利”这一前互联网时代的“二元对立定式”,重新构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角联动范式。[6]用户“私权利”受到侵害实则是平台的“私权力”过于膨胀致使权力结构失衡的结果,而以美国“230条款”为代表的“网络中立”“平台免责”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下数字时代的变局。

第二,保障“数字权利”的各种尝试始终难以挣脱“美国中心”的桎梏,各国用户所使用的主要数字平台系统绝大多数并非本土所有,跨国互联网公司一方面成为各国法律监管的对象,另一方面依靠自制的内部规则成为各国用户实际上的“治理机构”。特别是在“行业自律”理念的主导下,不管是在数字经济的监管上,还是在公共信息平台的维护上,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通过传统意义上的监管机制对跨国互联网商业机构进行问责,国家自主性在信息资本主义“无限”扩张的全球背景下逐渐遭到消解。因此,用户“数字权利”保护的底层逻辑在于互联网跨国性与民族国家监管模式之间的博弈。换言之,溯源这类“超级平台”的跨国运营属性与自治特性,聚焦于政府“公权力”与跨国企业“私权力”之间的博弈以及由此形成结构性的监管挑战,才能有效保障个体的“数字权利”。

平台资本主义体系中的

“治理自主”难题

2005年以来,脱胎于“去中心化”想象的社交媒体以及“用户生产内容”(UGC)模式逐渐兴起,但由于金融资本的不断涌入造就了如今商业化互联网环境“再中心化”的结局,平台所有权愈发集中,用户权利成为获得数字服务的“交换品”。在Web 2.0的畸形行业生态中,由于数字服务与虚拟化产品不再受制于地理位置的局限,信息科技与资本主义紧密结合,一边以“第五大自由”之名突破国家边界,在全球范围内致力于无止尽的资本积累;另一边以“参与文化”的自我包装鼓励各国民众投身其中为其生产内容积累数据。继而为应对庞大用户群体产生的海量信息,互联网公司逐渐形成了以“内容管理”为名的自治模式。

随着“超级平台”的权力触角从信息产业延展至实体行业,其在全球范围内通过无缝连接掌握的中介性权力愈发膨胀,不仅控制着大量物质性资源,还通过非物质权力把控着社会结构。另外,平台不得不开始应对规模迅速扩张、涉及多元行业、面向各国公民的治理任务。

时至今日,以MAGAM(现更名为“元”的“脸书”、苹果、谷歌、亚马逊、微软)为首的硅谷巨头形成全球垄断之势,成为大多数国家数字公共空间的规则制定者及管理者。“元”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共有35亿用户,几近全球人口半数;拉丁美洲的4.3亿互联网用户大多使用“元”旗下的社交媒体平台系列(脸书、照片墙、瓦次普),其中仅瓦次普(WhatsApp)就拥有3.6亿用户;谷歌在欧洲、巴西和印度的搜索引擎赛道占据了90%的市场份额;苹果公司在全球最高市值科技公司榜单中牢牢占据榜首。[7]

然而,现实世界中行业丑闻的接连曝光使得公众认识到“普世性”的平台自治准则无法适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地方性经验,依赖于行业自律的伦理规范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资源分配长期不公且投诉无门。尼日利亚因脸书“谬讯”泛滥发生恶性事件时,却发现该公司仅靠4名全职员工管理着该国将近2400万脸书用户的信息内容。在巴西、智利等南美国家,跨国社交媒体平台干预选举甚至于引发骚乱的例子也层出不穷。俄乌冲突期间,持亲美立场的“超级平台”对俄罗斯官方媒体账号的封禁以及亲俄个人用户的被迫“噤声”导致社交媒体平台“武器化”成为常态,“网缘政治”取代传统“地缘政治”的国际政治新格局初见端倪。

2018年伊始,随着“脸书数据丑闻”在世界范围内引发的震荡,民族国家的数字监管模式终于得到了姗姗来迟的重视,却发现国家公权力与“利维坦式”的跨国互联网巨头的对抗充满了不确定性,被戏称为“混乱的管辖权舞蹈”,意指国家政府与科技企业在监管裁决边界两侧跌跌撞撞,时而由政府主导,时而又以企业决定为先[8]。以德法为代表的欧洲国家接连就平台内容审查进行立法,看似是国家政府监管的压倒性胜利,事实却并非如此。

一项针对脸书执行德国NetzDG法案的实证研究发现,尽管该法案要求“元”公司根据《德国刑法典》评估被举报的信息内容并在限时周期内予以处理,但脸书通过提高操作难度、警告用户不实指控的严重后果等手段“巧妙”地将自身平台政策置于国家法律之上。于是乎,当其他平台在NetzDG法案执行半年内收到近80万起用户投诉时,脸书平台仅收到了约4000次举报信息。[9]在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个人数据法后,该国有关政府部门在敦促警告跨国社交媒体平台遵守该法未果后,关停部分互联网公司服务,以此“倒逼”相关企业与之对话。然而,除了TikTok积极响应外,脸书、优兔、照片墙等硅谷巨头均反应迟滞,而相关政府部门也无可奈何。[10]

国家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博弈不仅仅存在于执法阶段的实际管辖,还存在于立法这一前置阶段。由于新自由主义浪潮下的技术创新为企业的权力攫取披上了道德正直和公共服务的外衣,政府作为保护用户权利的主体角色被逐渐边缘化,甚至被妖魔化为公民私权利的“加害者”。因受到欧美国家主导的“对言论自由形成威胁”的舆论压力,非盟制定的《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马拉博公约》在55个非盟成员国中仅有14个国家签署。在德国出台NetzDG法案后,脸书也多次公开指责该法过于严格,或将引发“寒蝉效应”。[11]同时,在数字技术的迅猛变革与相关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映衬之下,政府立法程序则显得过于缓慢,并由此陷入“补丁式监管”的困境。从人工智能自动化背后隐藏的“幽灵劳工”,到物联网产业引发的家居隐私问题,互联网通信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动态发展使得国家监管机构难以预测和把握新科技的演进,而在此过程中浮现的国家间立法差距让跨国互联网科技公司找到了规避监管的借口。多项跟踪研究显示,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南非等国的用户已经成为欧美互联网巨头测试和开发各类“激进版”人工智能App的便捷对象。[12]

“后发国家”的“技术自主”困境

在互联网等核心技术领域避免“依附”的唯一道路在于基于技术的自主性研发本土替代品,而治理自主的困局恰恰根植于技术与媒介根深蒂固的依附性。例如,在新冠疫情暴发的初始阶段,英国当局因无法开发出一个不基于谷歌或苹果所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的平台后而被迫选择放弃了整个项目的推进。

自互联网技术诞生伊始,美国便倚仗其先发优势牢牢把握着数字科技几近所有细分行业的主导权。尽管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新冷战”叙事将中国与美国塑造为科技赛道上势均力敌“各占半球”的对手,但纵观软件、服务、硬件、设备等科技行业总体利润,美国均遥遥领先于世界上其他所有国家。[13]这意味着在技术竞争层面,美国能够通过在信息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创新等新兴市场快速部署系统性、前置性措施扩大其竞争优势,而对于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其不仅面临着智力资源贫瘠的局限,同时还受制于资本资源的匮乏。

技术创新的智力资源主要指代相关先进技术的研究人员及机构。当“后发国家”试图跟上全球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步伐时,却往往发现教育与研究的地区间差距导致了全球技术自主能力发展的不均衡,被迫形成国家之间的技术依赖。同时,目前以专利与版权制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架构限制了知识的共享,也变相压制了后发国家的快速创新能力。以哈萨克斯坦为例,其虽然早在2004年就已统筹布置了国家政务数字化的计划,并在两年后正式上线了政务一体化数字平台,但在新冠疫情暴发后,随着功能的增多与拓展,出现了稳定性堪忧、平台容量有限等技术缺陷,更多次出现了因访问量剧增而崩溃的严重技术故障,最终在国内技术能力不足以解决更多技术问题的重压下,不得不于2021年9月决定“求助”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研发技术“重置”其数字化政务平台。[14]

此外,区别于以往“给每个孩子一台电脑”等旨在通过提升后发群体的数字素养与技能以帮助其习得编码、硬件制造、机器人技术等新兴科技的数字援助计划,如今由大型科技公司主导的“移动设备接入计划”往往无视当地国家的技术创造性与自主性的需求,以促进用户消费与掌握更多数据为主要目的。此类数字产品与服务不仅塑造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民众的用户数字体验,更从根本上限制了想象与创新能力,瓦解了技术发展动能。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脸书、谷歌、推特等互联网巨头针对南方国家用户设计的“零费率”App。2010年起,脸书公司推出名为“免费基础服务”(Free Basics)的应用。在与当地移动运营商达成合作后,用户得以无需支付移动数据费用即可浏览十余个网站。然而,该软件可免费浏览的网站限定于CNN、强生公司网站等与脸书达成利益合作的商业平台。换言之,这些“零费率”软件并未系统性地解决成本障碍,而是以傲慢的姿态充当南方民众的“互联网守门人”,致使技术依赖的同时凭借对内容的完全控制使全球南方的用户忠于自己的企业利益,成为美国文化的“被动消费者”。这些“数字慈善(伪善)家”则掌握了海量用户的在线数据,并进而将其货币化以谋求利润价值,变身为“数字殖民者”。[15]

另外,根深蒂固的“数字鸿沟”加剧了后发国家的“技术自主”困境。首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距今已有21年,尽管全球接入互联网的人数明显上升,却仍有27亿人“完全离线”,绝大多数集中于南方国家。当美国国家互联网接入率接近95%的“普遍连接”目标时,非洲仅为40%,“最不发达国家”(LDCs)和“内陆不发达国家”(LLDCs)迄今只有36%的人口接入互联网。[16]国际电信联盟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指出,对于互联网接入起决定性因素的仍是物质基础与经济水平。[17]在非洲国家,有49%在宽带网络范围内的人口由于负担不起宽带费用或因无法获得数字设备而“离线”。[18]

从历史上看,美国“一家独大”的信息技术领先局面可谓根深蒂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以科技行业为主要抓手开始从重工业行业向信息业、服务业转型,早在1970年就已经拥有46万信息技术行业从业者。随着美国政府对互联网的正式私有化与商业化,NSFNet将互联网的骨干网交给了私营企业,市场力量开始进一步加速了美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时至21世纪第一个十年,美国的信息通信技术行业研发费用高达全球总额的50%,超过中日英俄四国总和。[19]而在此过程中,资本主义的逐利本质使得互联网企业凭借其更先进的技术手段与早已成熟的业态在全球“开放”数字空间中形成垄断趋势,硅谷互联网公司由此成为数字空间的“开垦者”,抢滩信息技术赛道并主导数字空间的基础设施及规则设定,利用在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优势以及所掌握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维护其优越地位;而“后发国家”则被“别无选择”的网络文明拖入信息时代,从事全球信息产业供应链末端的生产工作,却再度反哺“塔尖国家”的“霸权红利”,形成“连线”(wired)国家与“疲惫”(tired)国家的割裂。2022年末一夜爆红的ChatGPT也是“数字鸿沟”的鲜明写照,其通过技术的原创与首发吸引大量用户,帮助Open AI一跃成为全世界市值最高的人工智能公司。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在此过程中仅以不到2美元时薪雇佣的大批非洲“幽灵劳工”,他们被要求发掘和浏览隐匿于互联网“隐秘角落”的有关性虐待、极端暴力等主题的“黑材料”,以此协助培训底层语言模型的自动化审查。

数字空间“主权逻辑”的回归

当公众意识到平台“自制”的“普世”管理规则无法适配于地方性经验时,却发现民族国家的公权力已然难以介入与跨国互联网巨头公司抗衡,形成自主的治理模式,同时又因受智力资源与资本资源的局限难以通过“技术自主”的道路摆脱“依附”路径。从历史反思的眼光来看,发轫于上世纪90年代的“互联网自由”的“神话”脱离了技术诞生的历史传统与地理情境,形成无国界、无摩擦、扁平化、去中心、去阶级的数字领域想象。无论是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极力鼓吹的“美式互联网价值观”,还是2022年设立的“网络空间与数字政策局”,都试图通过营造数字空间的“无国界”幻觉进而合法化其地缘政治目的,即美国政府在全球信息流动中占据着支配性的权力地位,保持“世界创新领导者”和“标准制定者”的地位,并借此在数字空间打着“创新”旗号继续散布“普世价值”。

近年来,这套“互联网自由”的说辞遭到了来自各国和各方的质疑,2013年斯诺登“棱镜门”事件、2018年“脸书数据丑闻”、2022年“马斯克解密推特档案”等热点事件更是让这一“神话”走向解体。伴随着互联网研究的“基础设施转向”,“主权逻辑”重新成为数字空间治理的核心理念。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欧盟以“夺回数字主权”为战略目标推出的“欧洲数字十年”(2020-2030)计划。自2018年首次提出“数字主权”的概念后,欧盟在其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的大力推动下于2020年发布《欧洲数字主权》这一标志性报告。此后,主权概念在《2030数字罗盘》《塑造欧洲数字未来》 等“一揽子”政策文件中贯彻始终,成为欧洲数字化战略转型新阶段的重要基点。

尽管“数字主权”作为近年来才得到重视的新概念在不同民族国家的政策实践中演变出了多元的意涵,但大体可以归类为三个层面的政治论述。[20]

第一个层面是以维护国家安全的视角切入,强调国家或地区对其数字基础设施与技术部署采取行动和决定以及治理领土公民数字通信事务的自主权力,其中最为关键的政策主张在于推动数据本地化,将数据流的储存、移动和处理限制于民族国家的管辖范围内,特别是随着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的广泛使用,战略性信息与非战略性信息的传统边界被再度模糊,原本看似普通的用户日常数据在大规模信息汇总、处理与分析之下也可以被进一步挖掘出战略价值,进而对国际政治生态形成影响。

第二个层面为数字经济的自主权,强调数字平台与国家经济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关系,通常以经济战略和产业政策形式提出,并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创新能力以及培养本土竞争者为核心主张。这一维度的“国家自主权”往往被视作应对美国在全球数字市场过度主导的反制措施,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欧洲云计划Gaia-X项目。该项目最初由法、德两国联合启动,后续在欧盟的整体推进下将建设欧洲本土云服务为主要目标,旨在减少对硅谷云服务提供商的依赖性,被视作欧洲实现数字主权的重要步骤。

第三个层面着力于作为数字技术与服务的使用者与消费者的本土公民,以加强公民自主权与个人自决权构建民族国家的集体权力。尤其是在“数字殖民主义”思潮的广泛影响下,以全球南方为代表的“后发国家”往往会借助这一治理路径构建民族国家对数字平台治理的自主权力,并在治理标准与规则的设定中体现特定国家/地区的数字价值观。有趣的是,这一维度的政策话语看似“偏离”了以国家公权力为中心的主权概念理解,实则通过主权概念的“让渡”以公民权利重构了民族国家的自主权。

纵观互联网的历史,传统上被认定为现代政治基石的“国家主权”在具有乌托邦色彩的赛博空间想象下成为过时的理念,但又逐渐回归到了数字时代的政策讨论中。诚然,数字空间中主权逻辑的重现依旧面临着诸多指摘,特别是在美国的政策话语中,“数字主权”“网络主权”依旧是致使“全球互联网巴尔干化”的“罪魁祸首”,更有甚者将其贬低为民族主义的狭隘道路。

作为回应,部分学者将这一互联网治理的演变逻辑类比于中世纪时期商法的历史改革进程。[21]商业法律最初的出现源自不同法律管辖区经营的商人需要一种明确而有效的方式来处理世界各地的交易,由于不信任低效且带有地域偏见的地方法律体系,商人们自制并集体实施了行业规则与条例,并构建了自给自足的交换系统。这种自律制度即使在初始阶段使得商业贸易得以蓬勃生长,积累大量财富,但最终还是暴露出诸多弊端并走向崩溃。此后,随着国家商业法规的与时俱进,国家颁布的法典逐渐取代行业自律的商法,但国际贸易并未在此过程中迎来消亡。与之相反,在国家力量介入其中并“收编”部分行业自律规则后,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反而迎来了更为繁荣的发展。

同理,赛博空间的“主权转向”自然不意味着造就国家/地区之间的“数字区隔”,利用“原生国籍”之名将他国的互联网商品与服务区别化对待抑或是拒之门外,而是在承认民族国家是现代政治“并未过时”的主要形态后,将政府治理引入到数字领域中,从而保障本国公民的各项权利。例如,中国政府积极出台《网络安全法》,据此要求跨国网络公司更新云服务。苹果公司与贵州省政府签订框架合作协议以存储中国本土用户的数据。“云上贵州”项目一方面保障了苹果公司在中国这一最大市场继续盈利,另一方面又通过数据化本土存储保障了我国用户的“数字权利”。

主权逻辑的回归提供了数字治理讨论的新起点,即审慎权衡互联网的全球性与民族国家监管模式之间的“张力”,即政府在管理进入其主权领土的数字平台和信息流中应当具备何种合法权力?政府应肩负怎样的责任以保障本土消费者与数字劳工的合法权利以及国家安全?这两个问题能够进一步指引着我们不再局限于去政治化、抽象化的“个体数字权利保护”,而是纳入个体与集体交织的现代政治生态,从而更为深刻地理解包括“全球南方”国家及其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共治数字空间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参考文献:

[1]Ipsos. Internet users’ trust in the Internet has dropped significantly since 2019 [EB/OL].(2022-11-14). https://www.ipsos.com/en-us/news-polls/trust-in-the-internet-2022.

[2][3]Boerman S C, Kruikemeier S, Zuiderveen Borgesius F J. Exploring motivations for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behavior: Insights from panel data[J]. Communication Research, 2021, 48(7): 953-977.

[4]Kordzadeh N, Ghasemaghaei M. Algorithmic bias: review, synthesis, and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s[J]. European Journal of Information Systems, 2022, 31(3): 388-409.

[5][13]Kwet M. The Digital Tech Deal: a socialist framework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J]. Race & Class, 2022, 63(3): 63-84.

[6]刘晗.平台权力的发生学——网络社会的再中心化机制[J].文化纵横,2021(01):31-39+158.

[7]Statista. Social media usage in Latin America - Statistics & Facts [EB/OL].(2022-08-02).https://www.statista.com/topics/6394/social-media-usage-in-latin-america/#topicOverview.

[8]Chander A. Facebooksitan[J]. NCL Rev., 2011, 90: 1807.

[9][11]Ahn S, Baik J, Krause C S. Splintering and centralizing platform governance: how Facebook adapted its content moderation practices to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contexts in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and South Korea[J].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 Society, 2022: 1-20.

[10][14]康杰.中亚国家数字化转型中的数字主权政策——以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为例[J].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22(04):142-157+162.

[12]Hao K, Swart H. South Africa’s private surveillance machine is fueling a digital apartheid[J]. MIT Technology Review, 2022.

[15]Nothias T. Access granted: Facebook’s free basics in Africa[J]. Media, Culture & Society, 2020, 42(3): 329-348.

[16][17][18]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Measuring digital development: Facts and Figures 2022 [EB/OL].(2022-12-09). https://www.itu.int/hub/publication/d-ind-ict_mdd-2022/.

[19]Schiller D. How to think about information[M].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2006.

[20]Pohle J, Thie T. Digital Sovereignty[J]. Internet Policy Review, 2020, 4(9):1-19.

[21]Powers S M, Jablonski M. The real cyber war: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et freedom[M].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2015.

(史安斌:清华大学伊斯雷尔·爱泼斯坦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本刊学术顾问;俞雅芸: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刊于《青年记者》2023年第9 期】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史安斌,俞雅芸.反思智媒时代的“数字权利”:概念、困局与启示[J].青年记者,2023(09):94-98.

编辑: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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