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借款合同中对管辖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被告所在地很好理解,“接受货币一方”如何理解呢?

这个问题曾经有一定的争议,是接收了借贷资金的借款人一方,还是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钱时,出借人作为接受还款的一方呢?2017年最高院的一个案例对此进行过解释和明确。

(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民事裁定书(部分原文):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说“接受货币一方”要根据诉讼请求对应的事项来判断,借款人或出借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时,本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

更具体地讲,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返还借款的,可以由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人以出借人未如约提供借贷资金,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的,则可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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