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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资料,图文无关
宾阳两人在抖音、微信上搞诈骗,“着了”
蒙某某1,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2024年2月28日,被告人蒙某某1因涉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4年8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2019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24年2月28日,被告人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2023年底至案发,被告人蒙某某1通过购买抖音号、微信号,先在抖音相关演唱会视频作品下通过购买的抖音号留言“通过某票务已成功购票”方式进行引流,在被害人私聊后向对方提供购买的微信号,最后以收取定金及代购费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期间,被告人蒙某某1找到陆某(另案处理),陆某又先后找到黎燚、杨宏超(二人均另案处理)两人帮助收取诈骗资金并给予相应好处费。
2024年1月底,被告人蒙某某经其弟蒙某某1教授,通过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并由被告人蒙某某1将上述陆某等人涉案账户所收涉案资金收款后转移给被告人蒙某某。经查,被告人蒙某某1诈骗12人,共计诈骗财物1万余元,获利9600余元。被告人蒙某某诈骗5人,共计7000余元,获利5100余元。
判决:
一、被告人蒙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止。)
来源: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4)皖0304刑初229号
协调:宾阳五黄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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