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由
案 号
(20 )京 号
告 知 事 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见本确认书背面),告知如下:
一、受送达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二、受送达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适用微信、电子邮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北京
法院审判信息网、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
三、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及时告知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因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同意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http://splcgk.court.gov.cn/gzfwww/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
□传真,传真号码为:
□不同意
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同意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请选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http://splcgk.court.gov.cn/gzfwww/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
□传真,传真号码为:
□不同意
对以上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确认
我(单位)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送达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地址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确保人民法院有效送达的重要条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依上述情形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
1.适用前提
受送达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3法律效力
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诉讼文书送达提醒。
(1)如受送达人同意通过“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接收诉讼文书,需微信关注并按要求注册绑定。
(2)如受送达人同意通过电子邮件接收诉讼文书,需提供接收电子邮件的邮箱。
(3)如受送达人同意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接收诉讼文书,需配合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
(4)如受送达人同意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接收诉讼文书,需登录网站并按要求注册绑定。
(5)如受送达人同意通过传真接收诉讼文书,需提供传真号码。
来源:北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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