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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容不得讨价还价。

全文1471字,阅读约需4分钟

撰稿 / 新京报评论员 迟道华 编辑 / 何睿 校对 / 张彦君

▲房屋一旦甲醛超标就不适宜再居住,租客也有以此为由随时退租的权利。图/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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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旦甲醛超标就不适宜再居住,租客也有以此为由随时退租的权利。图/IC photo

“不得以甲醛超标等居住安全隐患为由向甲方提出解约或其他要求。”这竟是一份租房合同中的条款。

近日,据浙江电视台报道,小余姑娘租了一套房子,和中介约定好每个月房租5400元。付了5400元定金之后,中介公司给她发来合同模板,其中就有涉甲醛这一条。

对此,中介业务员称,这个房源价格为限时特惠价,甲醛这个问题不包含(解约条件)。目前,小余表示会再找中介公司协商退还定金,也把情况反映给了余杭区住建部门。

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上,因甲醛超标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少,但像这样把甲醛问题剔除出解约退租条件之列的还真是少见。因为,这不仅是对租客身体健康的漠视,也已公然违法。

房屋甲醛超标,会引起呼吸道、胃肠道、精神等诸多方面的不适,可能会出现诸如头晕、头痛、流泪等不适状况,甚至引发意识模糊。因此,房屋一旦甲醛超标就不适宜再居住,租客也有以此为由退租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据此,中介业务员发给小余的合同中,涉甲醛一项显然是无效条款。无论小余是否签署,都不能以此约束其应有的退租权利。正如律师所言,这个条款相当于侵犯另一方的基础权益了,应该算是“霸王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制定这项条款的原因是“房源价格为限时特惠价”,也就是因为房屋出租价格便宜,所以就要约束承租人的退租行为。

这就像某些商家的打折商品无法退换一样,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毕竟消费者得了“便宜”,理应付出点“代价”。但消费者权益保护,容不得这般讨价还价。

这种行为的背后,反映的是商家的一种精致利己思维。但凡稍有让利,就得想方设法在消费者权益上打折扣。

殊不知,一些商品的低价售卖,本是商家自身的营销策略,或者出于资金周转的需求,或者商品本身存在尺码不全、外观受损等影响销售的问题。

具体到此次出租的房屋,究竟为何有“特惠价”,不得而知,但这是租赁方自愿推出的,也是其促销的方式。租赁方显然不能以此为由,限制承租人正常权利的行使。

而且,需要明确的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并非商家自己定个“霸王条款”,就可以落地执行了。哪怕交易双方达成协议,也需以不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

就在今年8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一高校毕业生租到“甲醛房”后经常流鼻血,后自掏腰包两次检测甲醛,结果均显示超标,最终法院判决住房租赁公司返还其房屋租金、服务费、房屋甲醛检测费合计7119.67元。

这也表明,若出租“甲醛房”,对房屋租赁公司而言,从一开始就埋下了违约的雷。

此次,“甲醛超标不得解约”,这种把健康风险抛给租客,甚至想通过霸王条款给租客维权设置障碍的做法,损人不利己。通过媒体曝光,涉事房屋租赁中介也将因此面临市场评价下降的后果,其业务开展必然受到影响。

这对任何一家房屋租赁公司都是警醒,涉及承租人身体健康安全的事,不能打马虎眼,也不能有侥幸心理,更需守住法律红线。

值班编辑 李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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