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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是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行业,对保障民生福祉、防范重大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有重大作用。近年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连续增长,此类案件有涉案主体多样化、竣工验收复杂繁琐,一旦对工程质量、工程量、造价启动鉴定程序,则意味着审理周期延长,案件久不能决。象山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过加强组织协调沟通,搭建当事人交流平台,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对当事人提起的鉴定事项预先组织双方进行工程量的自行审计核对,对能通过结算协议确定工程量价的或能组织双方自行审核确认工程量价的,不轻易让案件进入鉴定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基 本 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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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南某工程公司与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首开区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桂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的某房地产项目首开区桩基础工程发包给湖南某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面积增加、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多项施工工艺发生变更,双方协商对变更部分计价方式进行了调整。2021年,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在双方进行工程结算时,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变更部分工程款进行了审减,双方对该部分工程是否应当按照变更后计价方式计价无法达成一致。湖南某工程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490,400元及利息。同时,湖南某工程公司申请对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

裁 判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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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受理后,湖南某工程公司与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又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与争议金额进行司法鉴定。考虑到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下行压力,双方企业均面临经营困难,鉴定周期长且又要垫付一笔鉴定费用,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尽快解决纠纷,主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在已足额保全财产的情况下,引导双方再次进行工程量核算,最终,湖南某工程公司与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湖南某工程公司同意给予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的付款宽限期,若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则由审判部门直接裁定划拨保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的鉴定程序耗时长,不仅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而且也可能更加激化对立情绪,不利于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主审法官积极主动引导双方自行调解,特别是将本案已足额控制保全财产,若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履行,则由审判部门直接作出扣划裁定,由执行部门直接将款项划付的规定告知后,湖南某工程公司彻底消除了担心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调解名义继续拖延付款的顾虑,使本案短时间内成功调解,切实为企业减少了诉讼成本,促进了涉企纠纷实质化解。

作者:陆凯 吕瑞飞

编辑:唐柳丽

校对:戴嘉隆

初审:马贵君

审核:李思亲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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