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2024年9月16日,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法治文化广场,一名11岁的男童在家长和亲戚的陪同下到广场游玩。
男童贪玩进入绿化带,并攀爬上一尊上下分离拼接而成的石像雕塑顶端,导致石像脱落,男童随石像一起滚落并被砸中。
男童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抢救无效身亡。
石像在绿化带的草丛中,与步行小路还隔着绿花灌木丛。要去石像的位置,需要跨过灌木丛,再爬上石墩子。
11岁的男童,独自完成了这一系列操作,不知道带他去广场玩的家长和亲戚有没有制止,还是满脸慈爱地看着孩子跨越障碍物,爬上石像?
总之吧,悲剧发生了,家属事发后悲痛欲绝,其中一名亲属将视频发布到网上,希望替已经去世的男孩讨个公道。
家属准备走司法途径,通过法院判决赔偿和责任归属问题。
当地官方人士表示,基座和石像有特定的拼接工艺,验收时是合格的。
事发广场由第三方园林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相关部门已成立专班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与家属进行沟通。
这件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对男童的遭遇表示同情,年仅11岁的孩子骤然离世,对家人该是多么大的打击。
对这起事件的责任归属,有人觉得应该家长承担主要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理应对孩子的安全负责。
也有人觉得公共设施的安全存在问题,公共场所的管理方应该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固性,避免类似的安全隐患。
到底是谁的责任更大,就看法院最后的判决了!
02
我想起另一起跟试墩子有关的案件。
在浙江省衢州市,有一位吴女士在小区花园里健身,拉伸的时候看到旁边的石墩子,就把腿放在石墩子上,用手抱着上面的花樽拉伸。
结果没想到,她一用力,石墩子上面的花樽就这样水灵灵地掉下来了,不偏不倚正好砸到她的右手,导致右手多处骨折,鉴定达到了伤残八级。
吴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赔偿她住院费、误工费33万元。
物业也很委屈,石墩子花樽只不过是装饰,又不是健身器材。
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你应该有基本的判断。结果呢,你自己把它当健身器材用,使劲扒拉砸到自己手,反过来还怪花樽不结实。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吴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她自己的行为导致花樽落地砸到自己,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换一种情景,如果是吴女士在花樽旁边健身,结果花樽自己掉了砸到了她,那就是花樽先动的手,肯定物业的责任就跑不了了。
这两起事件很相似,都是人为导致石像或花樽掉落,不同的是一个是未成年人,一个是成年人。
吴女士的起诉被驳回,法院认定她受伤的原因是自己导致的,做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11岁的男童不是成年人,在民事上属于限定行为能力人,他没办法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缺失的那部分责任该谁来付呢?
理论上来说,家长和社会都有责任。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家长肯定是难辞其咎。社会也应该尽到确保公共设施安全的责任,石像要不要负责,要负多少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但是啊,作为家长,应该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替孩子负责,而不是把孩子的安全寄托在第三人,寄托在社会身上。
毕竟,孩子是自家的宝贝,但对别人来说,只不过是个路人甲乙丙丁。
03
我家小区附近有个小公园,公园里有个小假山,公园很小,假山也很小。
每次路过,都能看到假山上爬着好几个孩子,小的三五岁,大的十来岁。家长在下面非常体贴地提醒孩子,小心点啊,完全不管假山旁边“禁止攀爬”的标志。
也有人会好心提醒家长,“这假山不能爬,万一石头松了砸到了怎么办?”
家长百分百会选择无视,大手一挥“我们天天在这玩,没事儿”。
我们必须承认,大部分假山石头墩子,爬起来都不会出事儿。
小区花园里的假山,各个景点的标志性雕像石墩子,孩子们可以在上面开心快乐地玩耍,家长也可以给孩子拍出美美的照片。
而且啊,按照咱们的风格,如果哪个地方因为攀爬出了事,大概率这儿的雕像石墩子就会被全部围起来,或者被拆掉。
就像吴女士小区里的花樽,物业为了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出现,就把花樽搬走了。
玩过很多次都没出事,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让孩子玩?
因为不顾安全而被石像砸伤或砸死的,单单是因为运气不好?
不好的运气只会发生在别人家,永远不会到自己身上?
就像孩子的安全座椅,过马路看的红绿灯,一次两次不注意,甚至一百次一千次不注意,或许都不会出事儿。
但是啊,万一出一次事儿,后果就是难以承受的。
很多孩子的安全意识,在一次次对安全的漠视和挑战中,一点点被蚕食掉了。
车来车往的早高峰,有牵着孩子在车流中穿梭的家长,孩子在后面嘟囔是红灯,家长满不在乎地往前冲,快点,再不走就迟到了。
孩子不肯爬雕像打卡景点,家长在后面催促一边举着手机准备拍照,一边催促孩子赶紧爬上去别耽误时间。
孩子就像一张白纸,会接收到好的东西,也会接收到不好的东西。
好的和不好的东西会在他脑子里打架,他接受好的还是不好的,就看他所处的环境和他先天自带的基因了。
基因是爹妈给的,孩子从小生活的环境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爹妈给的。
所以说啊,投胎,真的是个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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