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第三期
支持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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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旧物及固定资产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执行日期】

第1点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2点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3点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执行日期】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供稿:潮州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