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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07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享有从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在诉讼阶段明确提出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要求。

这就引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缺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继续主张优先受偿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解析这一复杂的问题,以期为大家提供清晰的理解。

A建设集团与B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A建设集团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程序中并未主张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法院在裁决中也未涉及该权利的确认。

随后,由于B房地产公司未依照判决履行相应的义务,A建设集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法院裁定将B房地产公司名下两次流拍的房产交付给A建设集团以抵扣工程款,房产的利害关系人陈某甲和陈某乙依保全提出执行异议。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基础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非起诉时的主张,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807条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即便承包人在最初的诉讼请求中未明确主张,也不应当认定承包人放弃了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执行程序中承包人依旧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不需要经过前置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与否作出形式审查。如执行中主体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存在异议的,可以再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本案的法院也确实作出了与本团队观点一致的裁判。

鉴于此类纠纷的复杂性及其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