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
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守法意识
乌兰察布交警
持续开展典型交通违法曝光行动
不定期曝光最新查处的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
为文明交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现将今日曝光内容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4年9月7日,张某某驾驶号牌为蒙JP***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察右中旗辉腾锡勒大街旧砖厂附近道路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9mg/100ml,被察右中旗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对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09月13日20时19分许,杨某驾驶号牌为冀AT***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察右后旗巨龙大道与校园街交叉路口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6mg/100ml,被察右后旗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调查,该驾驶员为二次饮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依法予以杨某处以行政拘留8天、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9月13日,张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W***4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商都县大黑沙土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4mg/100ml,被商都县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对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酒后驾车的代价
远比想象中沉痛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酒驾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驾“零容忍”
严查酒驾不是为了处罚
而是为了防止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乌兰察布交警再次提醒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编辑 / 朱日升
▎初审 / 倪卫平
▎终审 / 武志秉
▎来源 / 交管支队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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