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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下,股东在多种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情形:

一、出资相关责任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注册资金不足或未实际到位。

股东应在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抽逃出资: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损害公司权益。

股东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能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罚款。

3、未按期足额实缴出资: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实缴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

股东除应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滥用权利与损害公司利益

1、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应对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非法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并可能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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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与注销相关责任

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1、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

股东应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

股东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股东未在公司解散后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毁损。

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清算结果无法确定。

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简易注销时股东做出不实承诺:

在公司简易注销过程中,股东做出不实承诺导致公司债务未得到妥善处理。

股东应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情形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控股股东指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控股股东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

控股股东应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下股东在出资、滥用权利、清算与注销等多个方面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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