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是第47个全国“质量月”,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刚要》要求,积极践行最高检“检护质量安全2024”专项行动,响应“加强质量支撑 共建质量强省”“质量月”主题活动,台江区检察院在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聚焦民生热点,形成一批涉及产品质量违法犯罪典型案件,以检察履职护航产业链发展动能,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林某某、吴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
基本案情
九价 HPV 疫苗因货源稀缺、一苗难求,让不法分子嗅到“商机”,从香港等地架设了一条走私、贩卖的非法链条,侵害9岁至45岁不特定女性身体健康。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明知香港的供货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默沙东GARDASIL9加衛苗(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的情况下,依然以每套三针3550元至4950元的价格向上述三人购买,后加价卖给散客或者分销给下级代理商被告人吴某某等数十人人赚取差价,并在未经许可的疫苗接种场所,为购买疫苗的客户接种。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林某某贩卖的默沙东GARDASIL9加衛苗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仍然成为林某某的下级代理商,加价500-1300元转卖疫苗,并在客户提出接种需求时对接给林某某进行疫苗接种。
代理商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长期鼓吹九价疫苗的优点、私下注射疫苗的便捷性、安全性,此类广告迷惑性强、诱导力大,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
涉案疫苗未经正规渠道入境,从深圳通过顺丰速运寄到犯罪嫌疑人家中,再转寄给全国各地客户或下级代理商;由于寄送疫苗数量大、周期长,快递站负责人大多知情却因利益驱使放任疫苗通过不合规的方式进行运输。在此过程中疫苗未按照产品标示的条件予以冷链储存、运输,导致疫苗失效甚至变质影响效价,严重危害接种者的健康。
经查,被告人林某某为购买疫苗共计转账11622055元,获利52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共向林某某购买734套疫苗,购买金额达3131452元,获利26万余元。
处理结果
台江区检察院依法对林某某、吴某某以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福建省首例因倒卖九价HPV疫苗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责令林某某、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尚未被注射的HPV疫苗,予以销毁处置,分别赔偿社会公益诉讼损失人民币520000元、260000元,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示
HPV疫苗需处于适宜温度与湿度以确保疫苗活性,不法分子为了隐匿出售HPV疫苗,迫使疫苗长期暴露在不达标的存储运输空间,可能导致疫苗失效甚至变质影响效价,为了您的身体健康,请通过正规渠道预约HPV疫苗。
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起至案发,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国家规定2022年10月1日之后禁止销售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的情况下,无视国家规定,仍继续在国内销售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3月13日在被告人陈某处查获各类电子烟4536盒,货值金额人民币194288.2元。上述涉案电子烟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均为伪劣电子烟。
另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向被告人林某销售伪劣电子烟,销售金额达147960元,被告人陈某还通过在大利嘉城内实体店销售、网络销售等方式向十余人销售伪劣电子烟,销售金额达56401元。
经统计,被告人陈某销售伪劣电子烟金额共计人民币204361元,尚未销售的伪劣电子烟金额共计人民币194288.2元。
处理结果
该案是全市首起销售伪劣电子烟案件,台江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提示
劣质电子烟追求极低的成本,采用的各种违规添加剂都含有对人体极为不利的物质,长期使用会对身体造成严重的危害。有些伪劣电子烟并未按照安全标准添加尼古丁,为了增加口感,尼古丁的含量甚至比真烟还要高。如果吸食这种电子烟,会很容易出现尼古丁中毒的情况,严重危害身体健康。
同时,有些伪劣电子烟的电池质量不合格,不仅电池续航能力差,还极有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草产品,远离非国标伪劣电子烟。
林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购买服用的减肥药系三无产品,且在食用后有头晕、口渴、失眠等后遗症,为牟取暴利,自2018年至2022年5月期间,从上家手中以每粒1.5元的价格购买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药,然后自己在淘宝上购买知名减肥药的包装盒子,自行包装后以每盒成本60元左右按888元价格,通过邮寄形式售卖给多名顾客,期间累计售卖金额92953元,获利66417元。经省级司法鉴定所抽样鉴定,抽样的减肥药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处理结果
台江区检察院依法对林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林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六千元,责令林某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减肥产品并予以销毁,支付社会公益性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九十二万九千五百三十元。
检察官提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并利用减肥者身材焦虑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大肆宣传有“减肥奇效”的三无产品,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请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切勿购买“三无”减肥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购药物类、保健类产品。
发送 | 台江区委政法委、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黄思明、兰宁
审核 |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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