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十六届)物流与供应链数字化发展大会在福州福清举行。会议以“数据赋能技术创新”为主题,推进数字技术赋能物流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引领全产业链高效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叶宝文大会上的致辞。
各位领导,各位网络货运企业家、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这次大会,感谢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事业部给了我深度了解网络货运行业状况的宝贵机会,通过前段时间的走访企业、调研座谈、参加会议,使我对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网络货运行业的政策有一些思考,现在向大家进行汇报和交流。主要汇报五个准确把握:
一、准确把握网络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 网络货运行业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物资流通集约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信息化社会互联网和物流生动融合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物流畅通的基础,是网络交易发展和消费实现的基础,是提高运输资源使用效率的基础。
近年来,网络货运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熟人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路货运经营主体小、散、弱的问题,提高了运输资源使用效率,逐步降低了我国物流成本。我国是物流大国,但不是物流强国,仍然存在物流成本总体偏高等问题,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我国是14.4%,印度13%,墨西哥12%,巴西11.6%,日本9.1%,美国9.1%,韩国9%,法国8.8%,英国8.5%,德国8.1%,油价、折旧、税制、产业区域分布等是造成我国物流成本总体偏高的原因。
二、准确把握促进网络货运平台加快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战略。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正式确定了网络货运的法理地位,这个文件经过两次延长有效期,目前这个文件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加快发展物联网,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2014年5月13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部署了实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动,提出研究制定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8月下旬印发了《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这个方案由原来的部门通知中提出,上升为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个文件明确提出,促进物流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支持网络货运行业发展,提出了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研究统一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率,探索优化纳税服务方式等政策措施,这个文件是秘密5年、发至县团级,相信我们的政府部门能看到这个文件,希望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把支持网络货运行业发展这个政策理解透,把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理解透,是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是保持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更不是降低税收政策支持力度,避免出现因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政策执行错位的情况。
三、准确把握超税负返还的基本性质。 网络货运行业、企业超税负返还,是近年来全国各省市的普遍做法,主要原因是因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造成的问题遗留和采取的应对办法。2012年1月1日开始至2016年5月1日的营改增改革,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主要涉及的就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营改增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规范征管,给一些要求抵扣的小微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对这些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增值税的特点,是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为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上一个环节企业的销项税是下一个企业的进项税,环环相扣。网络货运行业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第一个环节,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抵扣,导致制度性的税负加重。近年来全国各省市普遍采取超税负返还的做法,实际上这是对税制不完善的一种合理调整,也使网络货运行业成为政策性的行业。政策,尤其是税收返还政策,决定着这个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总体上看,这种超税负返还不是差异性、选择性的,是普惠性、功能性的,某种意义上具有产业政策的性质。为解决货运行业税负重的问题,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主要采取了四种应对办法:
第一种是超税负返还,按照11%的税率上交增值税,上交中央50%,地方留50%,地方留存的50%中的按照90%至98%不等的比例返还给网络货运企业。
第二种办法是在税务部门的支持下,网络货运企业采取委托代征、汇总代开的模式,解决网络货运平台向实际支付运费代开发票的问题。
三是将卡车司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将卡车司机转变为纳税主体,便于开票,但实际操作性不大,有的企业有2000多名司机,愿意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只有1-2人。
四是票运分开,虚开发票都是灰色的。
这四种应对办法中第一种超税负返还是主流,也是这些年网络货运企业得以存在发展的重要的政策性支撑。
四、准确把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立法目的。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今年8月1日起实行,此前由于一些自媒体的质疑解读,一些不和谐的社会舆论,导致一些地方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立法目的、规制目标不完全到位。有的地方担心继续实施超税负返还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暂停了奖补政策。
奖补是与经营无关的财政税收补贴,比如说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法人补贴700万元,对推荐人、保荐人奖励300万元,这是典型的奖补,动用财政资金对某一个企业奖励2400万元的资金,这也是奖补。但是,对整个行业来说,特别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第十条,一个限定词是“特定经营者”,如果我们对众多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选择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进行奖补,这是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如果我们对外来的企业入驻本地企业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这也是违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但是对这个行业、对这个产业采取这个一定的超税负返还和现在意义上的那种奖补是有一些性质不同的。作为我们的政府部门希望认真看一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第十条,特别是第十条的限定词“特定经营者”,还有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看看这个法律的位阶是什么。
五、准确把握政策实施的时、度、效。 今年8月1日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加之此前的超税负返还的问题,新老问题交织导致我们现在的网络货运企业面临着两头堵的问题,网络货运平台的生存发展存在着现实的困难。
在前期的调研过程中,我们看到有的企业也就是我们福建的企业,8月份的业务量比7月份下降了43%,有的把公司解散了只留下了两个人,有的停止了业务,有的去毁约,因为接单比毁约损失还大。有一些我们的企业家,现在在等待、观望、不投资,个别的还有撤资的情况,内卷也不卷了,干脆躺平。昨天下午,在了解的32家企业中,有18家企业因为奖补的问题面临着经营的困局,32家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提出来不需要奖补可以生存。
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一定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去年9月1日-30日公开征求意见,今年8月下旬提出的统一增值税各环节的增值税税率,这都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些远水解不了近渴的时候,我们要抓紧我们现有政策的运用。网络货运行业作为政策性的行业,我们不能让他政策性死亡,对看的准的,我们要坚定的执行,如果对一些政策的理解不够到位,或者一时看不准的,可以设置一定的观察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防止一上来就关死,特别是不能让政府管理政策的合成谬误的结果,让我们的网络货运企业来承担,网络货运企业也承担不了这个后果。我们政策实施的时、度、效,时机、程度和效果应该统筹考虑。
昨天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其中强调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昨天下午中央部委有的已经紧急开会行动起来,相信我们的同志、我们的政府部门也会紧急行动起来。
网络货运行业、网络货运企业只有活着,才有就业、才有税收、才有将来,我们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各部委的共同努力下,在省市政府的倍加努力工作下,一定能为网络货运企业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实现网络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
视频来源:开说网络货运
【权威解读】网络货运的产业扶持政策并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叶宝文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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