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你好,我是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莲花山人民法庭的法官,XXX物业公司起诉你了,说你拖欠物业费,请加一下我的工作微信,我把起诉状发给你,你看一下是怎么回事。”

“是这个号吗?”

“对,这就是我的工作手机号,同步工作微信,上面有我的名字。”

“好的,我现在就加”。

2024年3月,我收到几件物业合同纠纷案件。3月13日下午13:00,查看案卷后,凭借办案经验,感觉到案件有调解可能,我马上拨通了被告的电话,组建了成员为物业公司、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法官、书记员的案件沟通群。

“房子有什么质量问题可以在本群提出,看看物业公司能否协调解决”。凭借以往经验,业主拖欠物业费,一般情况下都是房子出现了什么问题,于是我在微信群中“主动出击”。

“房子一下雨屋里就墙体起皮。”A业主提出了问题。

“业主您好,什么时间方便过来,物业可以陪同您一起看一下现场情况,并协助您与地产质保部门沟通解决。”物业公司在微信群里真诚回应。

我随即告知A业主,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可以起诉开发商,并告知物业公司如果是物业责任要尽快给业主处理。

为了让业主更好地明确责任主体,我把自己在广播电台做的一期讲房屋漏水问题如何解决的普法节目转发到微信群。

过了一会儿,A业主私信我,说物业费可以交,但违约金交不了。我马上趁热打铁,在微信群中询问物业公司能否不要违约金,物业公司表示如果业主开庭前能缴纳物业费,不需要业主支付违约金,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也会积极沟通地产解决。

2024年3月13日下午两点半,物业公司代理人在微信群中表示,业主已缴纳2023年物业费,物业公司准备撤诉,对违约金部分也不再主张,并感谢业主的理解与配合,感谢法官的辛苦调解。

这起案件,通过“微”调解,一个半小时就得到了妥善解决。

2024年3月18日,我又加了一位业主微信,再次组建了微信群。果不其然,这位业主也是因为房屋漏水问题拒交物业费。我告诉她有什么问题可以在群里提出,法官可以居中调解,这位业主情绪激动,给我私信发来长长的语音条,说房屋被泡,地面长毛。我耐心地告诉她可以在群里说,并把业主的私信转化成文字截图发到群里。物业公司表示该业主房间确实曾存在阴湿的情况,已经上报给地产质保部门,并且相关问题已经修缮。

“看维修证明。”业主B态度坚决。

在我的协调下,物业公司把维保记录发到群里。业主B仍然坚持认为报修记录中没有发水的报修记录。物业公司表示如果发水报修了,就会有记录,但业主并未报修,刚刚发送的报修记录也是协调地产取得的,并表示如果业主在外地,物业可以持业主备用钥匙到家中现场查看有无漏水情况。可是业主B情绪还是很激动,甚至对物业工作人员口出恶言。

我见状,把一篇某高院公众号发布的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文章发到群里,让物主B阅读。

“这样吧,也不用马上答复,今晚先看看我发的文章,然后明天再确定吧,冷静冷静,大家都是奔着解决问题来的。”考虑到她阅读需要时间,我在微信群中发了上面的话。

第二天上午9:30

“XXX早,昨天发的文章看完了吗?考虑得怎么样了?”我在微信群中询问。

“早上好,看了……我也不是不想交”。业主B回答。

“能交的话与物业沟通,看看是转账还是怎么交,交完就不用开庭了。”我回复。

“我跟物业联系。”业主B回答。

“交完物业费把转账截图发一下,我好联系物业撤诉。”我叮嘱她。

12:47业主B发来了已交物业费10000余元的截图。

物业公司次日就来撤诉。

之后,以相似的方式调解,业主C也在诉前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

这三个“小”案件都在诉前阶段以“微”调解“云”支付的方式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在“指尖”案结事了。通过诉前“微”调解模式,精准“投放”普法服务,小案不小办,业主的不满情绪得到了疏导,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误解也解除了。充分利用现代化沟通工具,把纠纷化解在诉前,基层法院法官们用各种方式谱写着新时代的枫桥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