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春娣、石文辉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余春娣、石文辉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笔者在处理离婚案件和抚养权案件时,常常会听到当事人询问:
“如果我坚持离婚和要孩子的抚养权,对方伤害我和我家人怎么办?”
“对方抢走孩子藏起来怎么办”
“我早就想离婚,要不是为了孩子……”
尽管问题不尽相同,但千言万语均隐藏着当事人在涉诉家事纠纷时都会考虑到是否会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笔者在实务上曾遇不少为争夺抚养权而藏匿孩子的情况,这不仅严重妨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更会导致孩子在童年时期留下阴影。
现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和大家分享3个方法,使夫妻双方尽量在离婚过程中将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01
和平分手是前提,避免将孩子卷入双方的矛盾中
若夫妻双方能够好聚好散,就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应当尽量避免在孩子面前攻击对方,夫妻双方冲突越大,则对孩子的伤害也越大。
离婚过程中的协商与谈判往往是一场博弈,需要权衡与分析夫妻双方的性格及处事方式,来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
协议离婚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程序,一方可能会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另一方重视孩子的心理,因此绝不能将孩子视作离婚协商过程中的筹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02
明确抚养规划,切忌将压力给到孩子
孩子的抚养规划是夫妻双方应该重点关注的工作,双方在准备离婚前应该坐下来好好商量孩子日后的教育、生活规划,尽量不要将自己离婚的压力给到孩子。
如果在离婚时无法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那在开庭时也应该准备好自己对孩子未来的抚养规划,尽量避免孩子到法庭上表达自己想要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的意愿。
另外在孩子面前,切记不能说出“我不离婚都是为了你”、“我离了婚怎么养得起你”之类的话语,这会给孩子施以无形的压力,让孩子觉得是自己拖累了父母,导致孩子心理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
03
杜绝通过藏匿、抢夺手段争夺孩子抚养权
将孩子拴在身边,不等于自己就掌握了孩子的抚养权。藏匿小孩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另一方对孩子合法的监护、抚养、探视的权利,且给未成年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应当严以杜绝。
同时,也不能阻止或妨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父母的爱对孩子的成长都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作了明文规定,并且最高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父母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将对其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因此,为争夺抚养权而实施上述行为结果可能南辕北辙。
案例
案情:刘某(男)和王某婚后于2018年生育一子。因双方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孩子主要由刘某与岳父母携带抚养,2023年初,因与岳父母发生冲突,刘某便私自将孩子带回乡下老家生活。离婚诉讼中双方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刘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抢夺、藏匿孩子,甚至在王某找到老家时暴力阻止王某与孩子见面,借此制造孩子由其直接抚养的既成事实,企图以此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行为已严重构成隐匿、抢夺孩子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亲自抚养孩子、孩子享受母亲陪伴的法定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王某携带抚养。
律师意见:我国法院处理家事纠纷往往会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进行审理,以是否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考量的关键因素,充分发挥法院审理与判决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故在家事纠纷中欲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时,切记不能采取损害孩子健康成长的权利的方式,避免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户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结语:家事案件往往会关联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笔者看来,离婚不离家,即使不能做一对好夫妻,也要努力做好一对好父母。
父母与孩子的羁绊不会因离婚而消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也不会因家庭的变化而改变,因此,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处理家事纠纷,均应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将对孩子的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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