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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远灏家的房子再次被人偷偷强拆了!

此前,温远灏家位于江西省新余市城北农行宿舍小区的房子,2020年4月被当地政府以棚改名义征收。其后,行政机关违法手段不断翻新,直到2022年1月7日将该房屋非法强拆,法院先后两次判决行政机关违法,多次引发媒体关注,被称为“新余棚改强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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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愁未解,又添新忧。2023年7月10日深夜,温远灏家位于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潭江村的两栋老房子又遭遇涉黑涉恶式强拆,事发后无人承认。当地政府一再声称,此事与政府和村委会无关,并不属于政府征收,完全是村民自治行为,是按照惯例执行的。

因此,温远灏于2023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新余市渝水区政府、水北镇政府、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强拆行为违法。2024年4月8日上午,该案在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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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征收目的而引发的强拆案件,并不存在村民自治强拆房屋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三被告应当对案涉房屋被强拆的行为负责。”温远灏在庭审中称,作为基层人民政府,渝水区政府、水北镇政府为了达到非法强拆的目的,竟然罔顾党纪国法,纵容所谓的“村民自治”侵害公民合法财产。事发后为了撇清自身责任,还在司法程序中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继续为违法行为背书,充当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温远灏认为,这纯属有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故意利用当地村民的淳朴无知以及对党和政府、村委会的信任,假借“村民自治”的名义煽动群众、操纵基层政权,进而实施非法强拆行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

为了抢夺他人宅基地

趁深夜强拆合法房屋

“故乡的河流进了童年的梦,故乡的山埋下了奶奶的墓。”

从新余市区出来,沿着省道S221向东北方向行驶20多公里,便可以到达潭江村——这是温远灏难以忘怀的老家。

潭江村,因村东有江,下游有深水潭而得名。该村是渝水区水北镇下辖的行政村,由温家村、何家村、胡家村等5个村小组组成。其中,温家村小组位于S221公路的西侧,是这条公路上水北镇离市区最近的村庄。

这条公路让许多人走出了这个村庄,温远灏家的故事也和这条公路息息相关。1983年,温远灏的父亲温润根年仅16岁。他从这里出发,最终踏上了北去的火车,开始了外出谋生的艰苦岁月。

1992年4月,温远灏在老家呱呱坠地。几个月后,温润根回到村里,花了上万元在公路西侧建了一栋80多平方米的砖瓦房。后方30多米处,正好是他们家的祖宅——一栋40多平米的土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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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晚,温远灏家这两处住宅(建筑面积共计131.89平方米)连夜被人偷偷拆除,屋内存放的一堆杉木板、樟木板等(价值3万余元)也莫名丢失。报警后,警方至今没有任何说法。

温远灏在庭审中说,7月11日晚上得到这个消息后,他立即询问了水北镇党委书记陈海宾、潭江村党支部书记胡草根、温家村小组小组长温瑶平等人,对方分别表示这并非镇政府、村委会、村小组拆除的。7月31日,他再次询问上述负责人时,陈海宾、胡草根等人确认,案涉房屋系由胡草根带人拆除的。

据了解,上述房屋被拆除的直接原因是省道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以下简称“S221公路改建工程”)所涉及的征收安置项目——温远灏家的两处房屋所在区域,被镇政府、村委会计划用于安置该村拆迁户。此前,当地曾多次要求其自动拆除相关房屋,整体补偿标准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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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报道显示,为激发区域发展活力,推进新余、宜春、吉安深度合作,新余市投入4.53亿元,将省道S221线付家圩至加山段18.45公里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该项目起点位于排江村,经脑上、潭江、花堆等村,至加山村与新余绕城公路互通立交处。

2020年12月15日,S221公路改建工程正式开工,施工单位为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江西省公路监理公司。其后,潭江村10多栋建于1998年的楼房,因位于该公路沿线而被渝水区政府强制征收,补偿标准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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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街9号”注意到,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道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要求,“新余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但事实上,S221公路改建工程已于2023年3月10日建成通车,但潭江村被征收拆迁的村民至今都没有得到有效安置,已属于明显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温远灏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无补偿即无征收。三被告不思妥善解决上述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反而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偷偷对原告房屋进行了拆除,并将安置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原因简单归咎于原告,这并非政府该有的作为。

这次强拆纯粹是为了把我家的房子推倒,然后腾出宅基地给别人家建房子。不论是村委会还是村小组,都没有权力擅自拆除别人的合法房屋。”温远灏认为,案涉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前,三被告并未与原告达成任何征收补偿协议,也未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该强拆行为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

地方政府称强拆合法

都推给村民自治行为

庭审中,被告渝水区政府、水北镇政府均主张,案涉的两处房屋是潭江村委温家村小组履行村集体民主自治程序后予以拆除,自己并未参与及实施拆除,本案与其无关。

水北镇提交的证据《会议记录》显示,温家村小组决议于2023年2月27日14:30至15:30召开了村民会议,会议地址为村委广场,主持人系温家村小组小组长温瑶平,记录人为温艳虹,出席人为村小组长、半数以上拆迁户、部分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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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内容显示,“s221线房屋已拆迁多年,由于安置宅基地内还有几户瓦房没有签订拆除协议,使宅基地不能统一规划。为了尽快帮助拆迁户落实宅基地,于2023年2月27日下午,在村理事会统一部署,村小组决议,大部分需重建房屋人员及村民代表开会协商。经协商后一致要求,在短时间内拆除还没拆除的老房子,请涉及有老屋的农户在一个星期内(2023.2.27-2023.3.6)到村委会协调解决,过期不拆除者,将强行拆除,一切后果自负”。

“潭江村委温家村小组的村民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其根据决议内容拆除房屋,并决议每间房屋补偿2000元对原告权益并无侵犯。”水北镇政府在答辩中表示,为了解决18户村民建房问题,2023年2月27日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表决将温家原祠堂北面的15间危旧房予以拆除,每间补偿2000元,全村51户村民中有44户签字同意。

水北镇政府辩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村民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系村集体民主自治程序、村民自我管理的自治行为。根据该法第五条之规定,其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渝水区政府辩称,其虽然对案涉房屋作出过征收补偿决定,但是并未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案涉房屋是潭江村委温家村小组通过村民自治程序实施的拆除工作,原告对其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被告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辩称,S221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体为渝水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渝水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下村镇、水北镇、鹄山乡。该分局并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其作为新余市渝水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事先告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合法有效。

对此,温远灏在庭审中认为,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以及原告诉求可知,被告渝水区政府、水北镇政府、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为本案适格被告。三被告对于案涉房屋及其宅基地,均曾先后作出过相应的征收文件,且自始至终都未放弃过对案涉房屋的征收。这充分表明,三被告是案涉房屋被拆除的受益主体,应当对案涉房屋被强拆的行为负责。

“基于胡草根的村支书身份及其在基层拆迁中所扮演的具体执行者的角色,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并非是受到胁迫或为了个人恩怨而擅自带人拆除案涉房屋,那么应当是受到了上级的命令或鼓励,抑或是为了帮助上级完成拆迁安置任务以达到邀功的目的,从而实施了上述强拆行为。”温远灏说。

温远灏提交的证据显示,村小组负责人温瑶平、温小宝均表示,温家村小组共四位负责人,他们对此事毫不知情,并未参与上述拆除行为,村小组也没有权力拆除居民房屋,他们的职责是负责温家村祠堂建造事宜。

以村民自治为由强拆

系非法操纵基层政权

“本案中,被告以村民自治为由,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实际上是在知法犯法。”温远灏认为,对于本案中明显违法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会议决议”,被告渝水区政府、水北镇政府作为人民政府,非但没有依法履职,反而助纣为虐,一再为违反行为背书。事实上,本案中所谓的“村民会议”系有人恶意操纵召开的非法会议,而所谓的“村民会议决议”更是别有用心的非法决议,其真实性也存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但在本案中,原告本人及其配偶作为潭江村合法村民以及拆迁征收项目的当事人,均未收到过上述会议召开的通知,更没有参加过这次会议。

村民会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而不是村小组或村小组负责人;村民会议组成人员应当是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而不是有针对性地挑选村小组部分人员;特别是原告作为当事人都没有接到通知,更没有机会参会、表决。因此,上述“村民会议”的召集主体违法、组成人员违法、召开程序违法,绝不符合村民自治的要求。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九大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但绝不包括对村民合法房屋的处置。然而,本案中所谓的“村民会议决议”要求,“在短时间内拆除还没拆除的老房子,请涉及有老屋的农户在一个星期内(2023.2.27-2023.3.6)到村委会协调解决,过期不拆除者,将强行拆除,一切后果自负”。上述内容明显违反《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

此外,被告水北镇政府还称,温家村小组“根据决议内容拆除房屋,并决议每间房屋补偿2000元,对原告权益并无侵犯”,上述表述系被告杜撰,其所提交的“村民会议决议”并未对补偿价格进行约定。退一步来讲,即使所谓的“村民会议决议”约定了补偿价格为2000元,也属于违法行为。该补偿标准毫无根据,且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足以弥补拆迁户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违背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这纯属有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故意利用当地村民的淳朴无知以及对党和政府、村委会的信任,假借村民自治的名义煽动群众、操纵基层政权,进而实施非法强拆行为,并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温远灏说。

温远灏认为,被告渝水区政府、水北镇政府非但没有及时制止、查处,反而至今仍在为上述违法行为背书,坚持认定“决议合法有效”,充当不法分子操纵基层政权非法牟利的“保护伞”,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合法财产,还败坏了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原告恳请法院厘清真相,作出公正判决,以正视听。(文/元泽)

来源:新风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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